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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甲方违约导致供应商无法如期履约,需要延期。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答:有效。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履约过程中出现障碍(如延期、部分无法执行)不等于合同无效或自动终止。只有当“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应变更、中止或终止。提问所述情形,甲方应补偿供应商部分成本,合同可继续履行,仅需延期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回答根据政采AI机器人 “采采学伴” 回复内容整理形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政采难题即刻响应。
问:竞争性磋商服务项目划分两个采购包,磋商文件规定兼投不可兼中,每个采购包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包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A供应商也是包2的成交供应商,这时包1可以顺延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吗?
答:A供应商是包2的成交供应商,磋商文件规定兼投不兼中,在此情况下,A供应商不能再成为包1的成交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包1若顺延,应顺延给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服务类采购项目,能否将“中标后10日内在本地成立办事机构”作为评审因素?
答:不能,否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行为。本地化服务机构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理由有三:一是要求供应商设立本地分支机构,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二是本地化服务是否优质,与是否在本地成立办事机构没有必然关系。三是有些售后服务可以远程实现,如基于物联网的远程故障检查服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本地化服务。这里本地化服务指的是一种能力要求,而非属地要求。本地化服务不等于本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外地供应商也应不受歧视地平等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供应商围标串标获取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合同已履约,部分付款是否为违法所得?
答:违法所得通常是指供应商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在政府采购中,如果供应商通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中标资格并因此获得了合同款项,则这些款项原则上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但如果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提供了真实的货物或服务,且采购人已实际受益,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退还或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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