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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设置固定报价,供应商必须响应报价,否则响应无效。合规吗?
答:不合规。竞争性磋商的核心在于“磋商”,即采购人与供应商就技术方案、服务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进行多轮沟通协商,最终由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若在磋商文件中设定“固定报价”,实质上剥夺了供应商的议价权和竞争空间,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问:采购人以“项目核心技术保密”为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但未提供证明材料,财政部门是否应当批准该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答:财政部门不应批准该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该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情形,仅凭“核心技术保密”的声明,未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认定,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本回答根据政采AI智能体 “采采学伴” 回复内容整理形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政采难题即刻响应。

问: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设置2个采购包,其中包一内容为单月食材配送,包二内容为双月食材配送,并明确投标人可兼投不可兼中。合规吗?
答:按单月和双月划分采购包,不可取。食材采购加配送服务项目,采购包的划分,不能按单月和双月划分,交接时容易出现矛盾,直接影响服务质量,实际工作中也不会这样操作。实务中,有将肉、蛋、奶,米、面、油,蔬菜类、佐料类划分为3个采购包的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问: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标准能写“详见招标文件”吗?
答:不能。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格式填写,不能写“详见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附件

问:竞争性谈判培训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发现拟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先是对培训方案、培训课程承诺响应,但后面的具体培训方案和培训课程遗漏了一个项目,且培训方案、培训课程是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应取消该供应商成交候选人资格,认定其响应无效。剩余合格供应商达到3家的,可以顺延确定成交人。否则,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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