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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代理机构未按法定方式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被警告

财政部信息公告:代理机构未按法定方式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被警告 政府采购信息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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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8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都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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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18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千零六十二号第三千零七十九号),其中15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三千零六十二号到第三千零六十七号第三千零六十九号第三千零七十三号、第三千零七十六号到第三千零七十九号)、3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第三千零六十八号、第三千零七十四号、第三千零七十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第三千零六十四号、第三千零六十九号、第三千零七十一号、第三千零七十二号、第三千零七十六号这5则信息公告,投诉事项成立或部分成立。

以下为具体情况:

第三千零六十四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公布的其得分与自查得分差距较大,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第三千零六十八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能力提升项目第十一批次(三次)(第4包)”(项目编号:QT0000G250225003001)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中环安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中环安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三千零六十九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质疑采购人未对质疑事项作出明确答复。2-14.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5.其他未经质疑中标产品的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5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5、6、10、1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4、7、8、9、11、12、14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千零七十一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磋商小组认定其响应无效的理由缺乏依据。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千零七十二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磋商小组认定其响应无效的理由缺乏依据。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千零七十四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消洗中心消洗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JSTCC2402512783)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江苏泰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江苏泰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47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三千零七十五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消防装备项目(结余资金)第一批次(包八)”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正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南京正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134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三千零七十六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苏州龙信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信息公告原文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


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加小编微信 13521445720 1371763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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