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一些条文对很多网络“小编”惯用的吸睛套路做出了明令禁止。
“标题党”不能再任性

部分“小编”为了博取受众眼球吸引点击率,大打标题战,断章取义制作一些耸人听闻的标题,这种做法在《规定》中被明令禁止。
《规定》第十五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得亏受伤没到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小编”需持证上岗

互联网新闻从业者中,充斥着大量非专业人员,对于新闻来源,舆论导向等没有正确的判断,导致有害信息大量传播。
《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临时工”不能再背锅

一些网站总编只懂运营涨粉,对新闻内容、价值导向缺乏把控。一旦出现问题,也经常派“临时工”背锅,这种情况在《规定》实施后将得到抑制。
《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主要负责人、总编辑须为中国公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抄袭“爆款”需谨慎

自媒体平台,甚至一些大的门户网站上,经常充斥着 “爆款”文章,通过抄袭、拼凑事实获取高阅读量,侵犯原创作者知识产权。
《规定》第十五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软植入”将受限

近年来,一些媒体迫于经营压力,采取“全民营销”发展模式,新闻从业者受商业利益的驱使,撰写发布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报道。
《规定》第八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上眼药”被禁止

给钱就上新闻、删负面,不给钱就发负面报道……这种“上眼药”式的营销行为已是一些网站的惯用套路。假借批评性报道或舆论监督之名,向涉事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业索要“赞助费”、“合作费”,极大的影响了网络舆论生态。
对此,《规定》第十三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用户信息将被严格保护

网络时代,隐私信息保护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在网络管理和新闻信息传播过程中,泄露公民隐私、用户信息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故意以质疑方式唆使网民开展“人肉”,对一些当事人造成无辜伤害,成为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顽疾。
《规定》特别强调了公民隐私保护,一方面落实实名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另一方面明确责任制,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任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两方面规定,为公民隐私保护筑牢了防火墙。
文 /大U 编辑 / 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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