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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之“法”】放在古代,女子客栈遇袭有多大概率会被“见义勇为”?

【穿越之“法”】放在古代,女子客栈遇袭有多大概率会被“见义勇为”?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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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必等待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


一直以来,长安君收到了许许多多小伙伴提的宝贵意见。

其中一条,就是希望长安君给大家讲讲法制史。

果然在学校里,法制史都是枯燥乏味的存在吗?

小伙伴们听长安君聊法制史,难道不怕是一场灾难吗?好,既然有人“点题”,长安君就“冒险”试试。


正巧,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令长安君愤慨无比:这这这这不就是强抢民女嘛!?

气愤之余,也就萌生了聊聊古代法律中“见义勇为”条款的想法。


今天是新版长安剑启用首页,长安君干脆开设了个新专栏“趣说法史”。

第一次,内心中还真是有些小忐忑呢!

总之,请多多支持长安君哟~



 

在近日大热的和颐酒店女子遇袭事件中,令很多人恐惧的,不光是“危险如此猝不及防”,还有当受害人在公共场合面临暴力时,大部分围观者的表现。这种心态,有人用“旁观者效应”来解释,但长安君觉得,一定也跟法律在“见义勇为”上的规定,密切相关。今天,长安君就大开脑洞,跟小伙伴们聊聊——搁在古代,如果女子住客栈遇袭,会是个什么情况?

 

小伙伴们中学时都学过一篇课文《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说的就是“强抢民女”。鲁智深本来威风八面,不缺酒喝,不缺好日子过,却为了一对同他没任何关系的父女打抱不平,走逃梁山。为何鲁智深如此下场,咱还要将它收入课文呢?长安君觉得,无论是描写手法还是叙事方式,都精彩不过这个故事的内涵:“人间自有正义在,而我,就是维护正义的那个人。”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

 

 “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法律,在咱们朴素的理解里,就是正义,是惩恶扬善。中国古代的法律,既有维护王朝统治的一面,也有廓清社会风气的功能。我国古代法律中,有不少鼓励乃至敦促人们见义勇为的法令,今天哪怕只是看看文字版,都能令人拍手称快,大呼过瘾。

 

比如,在周代,军人或百姓捉到了杀人偷东西的,是有权将他杀死且不用负法律责任的。这里,既有“正当防卫”的含义,也保护了见义勇为者。被杀死的犯罪分子的家人,如果找见义勇为者的麻烦,经常死路难逃。

 

汉魏南北朝时,对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更加具体。如汉朝时规定,无故进人家里,想要实行犯罪行为的,若被杀死了,杀他的人无罪。又如北齐时法律规定,盗贼闯进百姓家,别的百姓有权杀死盗贼,如果有人要为不法者报仇,可以,自己把命留下,否则全家老小都得遭殃。

 

再穿越回隋唐时期,那时,在故意伤害、盗窃及强奸等案件中,犯罪分子有两条路可以选:要么就是不许反抗乖乖被围观群众捉,要么就是反抗之后乖乖被围观群众杀。不管哪条路,围观群众都有对犯罪分子做点什么的权利——就是不能放跑。

 

宋代以后的法律,大都沿袭了前代的准则:首先,杀了犯罪者不用负法律责任;其次,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安全是受国家保护的。自然,还有创新,比如到了清代,如果见义勇为者特别英勇,在同犯罪分子进行激烈搏斗时特别激烈,说不好还受伤了,这时候国家就会发给他抚恤金,不让英雄“既流鲜血又流泪”。

 

有人可能会觉得,见义勇为又不是每个百姓应尽的义务,顶多算个倡导,我就是不见义勇为你还能治我呀?抱歉,长安君温馨提示:在某些朝代,见义勇为的确是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有制裁喔亲!

 


云梦睡虎地秦简复制品

 

对见危不救、袖手旁观者的处罚,信史上至少可以追溯到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中,经典地指点了——你作为一位秦朝居委会主任或是民兵队长(典、伍),如果当了纯粹的围观群众,会有什么样的麻烦。

 

吃个栗子你就知道了:比如,有盗贼闯入某甲家里,将某甲打伤,其向四邻呼救。如果当时邻居和你都不在家、没听见,导致某甲壮烈了,情况属实的话,邻居没罪,你逃不了;如果邻居在家,邻居不去救,他们自然有罪,然而你还是逃不了。你说好吧,你不当居委会主任和民兵队长了。可以呀,但请祈祷自己不要接近受害人百步以内吧,否则,不管你听见呼救没有,救援义务都是杠杠的,如果你不履行义务,就要赔偿两副盔甲给政府(这都什么惩罚,汗)。秦代法律由于奉行严格的“连坐制”,一有犯罪行为发生,就是一大片人像割草一样受罚。不过从这栗子中,或许还能看到秦法的另一面——即它强调了公务员要比普通百姓负有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一点长安君要赞。

 

到了唐代,《唐律疏议》规定的“见义勇为”情形更加具体。比如,和颐酒店的事如果发生在那时,围观的人全都有救助义务;年老体弱没有救助能力没关系,可以颠儿着去报官或向路人呼救;如果连这都做不到,那就以袖手旁观论,杖打屁股八十下。法律还规定了实在没有能力呼救的情形,可以免去这八十下打屁股,一句话:“前不着村后不着店,或有危险阻隔呼救。”

 

宋以后直至清代,大致沿用了唐代法律的精神,长安君就不一一表了。总之对“见义勇为”,咱们历朝历代的准则是差不多的:有力出力,有腿出腿,有嗓子出嗓子,啥都不出,那就只有出屁股了

清末的杖刑

 

当然,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优势和问题。如果仅凭强制“见义勇为”,就觉得不如穿越回古代,也有点“一叶障目”。但从以上法令中,长安君至少看出一个积极意义:连古人都深知,见危不救、袖手旁观的行为,不但不合乎伦理道德,更不利于弘扬整个社会正气。而当犯罪分子肆无忌惮之时,整个社会将付出惨痛代价,“买单者”既包括受害人,也必然包括袖手旁观者。

 

咱们回到现在。

 

现在,我们无法像秦代一样“全民皆兵”,但国家在立法上同样鼓励“见义勇为”,一些地方还出台细则,保障路见不平者“出手无忧”。哪怕在和颐酒店事件中,也有那位出手相救的女房客,对吗?长安君觉得,在权利意识不同往昔的今天,若以强制性的法律,去规范“见义勇为”这个倡导性之事,是不现实的,但这不妨碍小伙伴们拿出手机报警或拍下照片留存证据。当所有人都选择沉默和无视的时候,所有人也就都有了成为下一个受害者的风险——将没有人是安全的。

 

无论任何时代,都有人奉行“事不干己,高高挂起”。甚至有时,你很难去谴责他们。但长安君更相信在茫茫的人海中,在延绵的时间里,存在着那么一股浩然正气,它让你相信这个社会并不绝望,因为每个人都是别人的温暖和力量。就像你,晚上点开了长安君这篇文字,也是在寻找它吧……

 

昨天看到一篇文,引用鲁迅在《热风》中的话评论这起事件,我很欣赏,转引在这里为此文作结: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此后如竟没有炬火,我便是唯一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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