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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君说法】为获取配偶出轨证据搞窃听,法院怎么判?

【长安君说法】为获取配偶出轨证据搞窃听,法院怎么判?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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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趣+实用的法律小常识就在这里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最近,杨慧在家里安装摄像头拍到了宋喆出轨的证据,大家都很关心法院会不会采信,今天长安君说法有一个类似情况。安仔听说自己的老婆与他人有暧昧,为了获得老婆出轨的证据,安仔将购得的窃听设备安在老婆的车上。结果还真听到了些不该听的话。安仔一怒之下去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对安仔秘密窃听的证据会采信吗?长安君说法告诉你答案!











长安君说法



由于婚外情的私密性,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往往采用跟踪、偷拍等秘密手段录制用以证明对方婚外情的视听资料。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安仔在其妻子所有的汽车上放置窃听装置,侵害他人权利,属于法律上禁止的行为,故该行为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由此可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我国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使用该类工具属于犯罪行为,利用该类工具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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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长安论剑,习武修文。安邦护民,德成郅治。庙堂江湖,共筑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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