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小伙伴们,在你心中,法官应该是什么样?是像香港法官一样,戴着银色假发、正襟危坐于堂上;还是像《小镇大法官》里的林永健一样,走街串巷,带着泥土气息?其实无论哪种形象,提起“法官”,人们总会将这个群体,与一些固定词组相连——比如,“理性中立”;比如,“客观公正”……
近日,中央关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正在展开,法官队伍建设被提到了新高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曾在多个场合指出,尊重司法规律的表现之一就是“让法官更像法官,让法院更像法院”。那么小伙伴们,在你心目中,“法官”至少应该具备哪些标志呢?留言告诉长安君吧!先来看看这10条,你同意么——
一、法官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该不该规范?

答案当然是——应该!
“法官”是市民中的一员,但有些事情,普通小伙伴能做,法官不能做。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曾发布约束法官业外活动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就是:教育法官如何做一个贴着法官标签的市民,规范法官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娱乐圈”。
“判决之外法官无语”。这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更是法官对司法判决乃至(可能涉诉的)社会事件的态度要求。法官对某些人和事作评论时,其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公信,影响普通市民对司法的接受程度,甚至影响一个良好法治环境的营造。
因此,法官对社会事务发表评论或作出判断时,应当客观、中立、理性、公允,而不可偏激、任意、自我。即使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应当端正心态,全面考虑,以避免其他市民怀疑法官履行职责时的公正性。
根据各国惯例,法官不得开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参与适度的投资理财活动。但是,法官从事经济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标准:
1、不得利用法官身份获得额外的收益;
2、在投入精力方面应当减少到最低程度;
3、一切经济活动及收益须公开透明。
如果不合标准,法官的经济生活会给司法廉洁和公正带来风险。此外,法官的家庭成员从事经济活动,也应遵循相同的标准,以避免影响法官的公正廉洁。
职业之故,法官的社交活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合格的法官应非常注意自己的社交圈和社会活动。交友不慎,不仅会影响司法形象,甚至自己和家人因此而受害。社交圈过大或社交活动过多,还可能导致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自行回避,影响正常工作。
《法官行为规范》规定,法官出入社交场所、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法官的个人生活方式、水平应与法官的身份、收入相适应,并体现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和谨慎态度。社会对法官的楷模形象抱有期待,这就要求法官有更高的品德标准。
法官也可以有自己的个性,但在“形象公正”、“司法公信”面前,法官的个性空间必须受到适当限制。
二、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有没有区别?

答案当然是——有区别!
司法改革正在进行,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立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管理制度,为“让法官更像法官”提供制度条件。法官还应具备以下标志:
只有法律才能作为法官的裁判依据。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将法官“只服从法律”作为基本原则,我国的“依法独立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是此意。
法官是专门执掌法律标尺的人。如果法官不能坚持法律裁判标准、混同于其他公务人员,法官便不再是法官,法律将不成其为法律,科学的制度设计将失去作用,法治将无法实现。
标志六:法官审判案件排除“命令服从”关系
不论级别高低、年龄差距、审级差别,法官与法官之间应属于一种职业平等、相互尊重的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
由于司法机构属于国家机构,加之法院的审级之分,法官的资历、工作能力和水平之别,所以,命令与服从关系难免会侵入司法程序。特别是当法官兼任司法行政首长时,由于客观上司法行政对法官审判案件有一定制约作用,行政化色彩也就难以避免。
因此,需建立适用于法官职业特点的司法行政管理模式。对法官个人来说,把独立、中立、公正的职业精神和法治思维植根人心,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内在因素。
“让法官更像法官”,这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程序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其中最突出的一点便是“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时,严格、公平的程序规则,也是法官的中立地位、独立精神、法律准绳、职业道德的保证。
在法官心中,良知比普通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要重得多,因为司法良知已超越一般道德范畴,完成了两个方面的转化:
1、转化成了左右法律解释和适用的坐标;
2、转化成了司法职业道德。
如果法官将良知融入其遵奉的法哲学之中,良知在司法裁判中便无处不在了。
三、法官与律师、检察官有啥区别?

答案是——中立与专业!
虽然律师、检察官、法官同属法律人,但在诉讼活动中,三者的角色又有根本不同。其区别就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法官应当在诉讼程序中保持中立地位,避免与律师和检察官的角色混同,这也是法官获得了司法公信与权威的原因。
法官可以支持任何一方的符合法律原意的解释观点,但不能脱离中立地位而偏袒一方。律师承担法律服务义务,检察官负有追诉犯罪职责,但法官只能居中裁判。
律师、检察官、法官都是法律专业人士,不宜简单区分能力高下、水平高低。但就司法判断作出的程序以及法官中立地位的制度保障来说,法官的职业判断水准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因此,国家与社会对法官所作法律判断的期待,自然不同于律师和检察官。他们期待法官以更加中立、公允的态度,在双方各自提出观点和理由的前提下,作出更专业、更靠近法律原意的判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作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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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österreich オーストリア”:反谍防谍,是我们大家的责任。另外向那些无名英雄,表示感谢。
@“宵小”:几个微电影还是挺不错的!防止无意中当了间谍的“枪手”,了解点这类知识很有必要。
@“吉祥”:法治新闻改版后,脉络清晰,信息量更大,内容更丰富了,一下就找到法院的重点信息了,可以有选择性的看,区分领域,节省时间,赞!
@“若水”:三分钟新闻突出政法特色。每条记录,累积起来后,也是法治进程的历史性的记录。
@“Mr.邓”:大哥,我们公司公众号都有原创声明功能了,你的咋还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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