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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之“法”】他既是文豪,也是唐代的“最高法院长”

【穿越之“法”】他既是文豪,也是唐代的“最高法院长”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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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赫赫大名,你肯定听过

在唐代,有一个人,一生中承担了太多角色。


比如,我们比较熟悉的“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文艺一点,就是“香山居士”;讲政治一点,“江州司马”;要是想后现代一点,还有“诗魔”、“诗王”……他退休时,官居刑部尚书,以职权论,相当于今天的司法部部长,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


他就是白居易。


我们都知道他是个诗人,但唐代首席大法官这个角色,已几乎被我们遗忘了。今天,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就跟小伙伴聊聊,作为大法官的白居易。


白居易并非生于盛唐。他出生时,“安史之乱”刚刚结束没几年,李唐王朝如同一枚悬挂在枝头、艳丽诱人的透熟苹果,丰饶中,已经透露出衰败的味道。


白居易登上历史舞台的这75年中,历任拾遗、翰林学士、江州司马、苏州刺史等职。我们,也许更习惯他是一位诗人,但他自己可能认为,自己首先是一名官员。


白居易有生之年,写下了大量的讽喻诗。我们总以为,白居易只是对所见有感才写诗。但从官员的视角看,他的诗,也是他的“政治”。更具体地说,是作为一名臣子,以此补察时政,向皇帝提建议。



最典型的就是

组诗《秦中吟》,如利剑一般,直刺时弊。

《重赋》,谴责了官府为进奉羡余物,残酷盘削百姓,“夺我身上绫,买尔眼前恩。”

《轻肥》,写尽了权贵赴宴的骄奢,和酒食的丰美,最后却是“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

《歌舞》,写公卿们日中宴饮、夜半歌舞,结句是“岂知阌乡狱,中有冻死囚!”

《买花》,写长安富人竞买牡丹,以豪奢相夸耀,最后说:“一丛深色花,十户中人赋。”

《伤宅》,讽刺豪门大兴建筑,“一堂费百万”……


这组诗,是对中唐黑暗政治的鞭笞和揭露,让为官者的玻璃心碎了一地,“闻《秦中吟》则权豪遗近者相目而变色矣。”白居易文字的力量,就是这样大。


事实上,他的建议也多获采纳,尽管,令他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对唐诗稍有感悟的人或许能察觉到,唐诗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气象:初唐盛唐时,诗人能够关心自身在社会乃至宇宙中的价值,这是多少物质财富堆砌起来的安全感造就的。到了中唐,这种安全感逐渐丧失,诗中风骨渐少。到了晚唐则借古讽今居多,或者干脆一头扎进软妹的怀里,消极避世。


面对连年战火、满眼离乱,白居易面前摆着两条路:要么,撒手不顾;要么,还是要做点什么。白居易选择了后者


(图:白居易《长恨歌》)


作为一位诗人,白居易的诗作中处处充满了社会的失序;而作为一位需要务实的官员,他必须面对的问题是:如何将被破坏的社会规则,重新建立起来。


法律与政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分家的。即使是一位民政官员,也有机会接触到大量司法实践工作。官场浮沉,令白居易对唐代律令产生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独有特色之一,就是“礼”与“法”的结合,而且“德主刑辅”。然而,白居易面对中唐社会的变乱形势,阐述了自己的不同意见。


在他看来,以道德统御社会,首先就是将每个人都默认为“圣人”,可以通过“礼”的教化,来约束自身行为。可问题来了:如果大家都那么有觉悟,也就没“安史之乱”什么事儿了。“礼”在白居易认知中,是比较高层次的行为准则,但并非所有人都那么高层次,“礼”教导人向善,却不能教导所有人不作恶。那么依靠什么来防止恶人“秀下限”呢?


自然是依靠法律。白居易主张“礼”和“法”应该交替作为统治的手段,把法律,上升到与道德相同,甚至更高的地位。


古代中国社会,讲求的是“出礼而入刑”和“先礼而后刑”。先教导一个人当“圣人”,他如果不符合要求,那就直接被判“不是玩意儿”。白居易觉得这不行,心灵配置太高了,不会有人遵守的。他宁愿先告诉人们,法律的界线和刑罚的作用——把“丑话”先说在前头。当道德楷模不容易,不做坏事难道还不容易吗?先不要求社会产生多少“圣人”,不做坏事的人多了,社会风气就自然好了。防止道德沦丧,靠的,就是用法律来拨乱反正。


(图:中国古代法律的象征——獬豸。)


在《白氏长庆集》中,卷六十六和卷六十七,收录了100多则“书判”文字。学界称它为“白居易甲乙判”,里面收录了许多奇葩案例。它们的体例是:先模拟一段庭审,再下一个“判决书”。说白了,就是白居易的土制“模拟法庭”,案件都是他根据多年司法经验,加上个人艺术发挥编成的。不要小看“白判”,这可是从唐后期直至宋元明清历代“司法考试”(明法科)的参考教材,其重要性不亚于当代司考“三大本”


长安君在这里摘录几个案子,让大家体会一下:


判例一:

甲休了妻子,后来前妻犯了罪。前妻同甲的儿子当了官,可以得到国家恩荫,为母亲免刑。前妻请求免刑,甲怒而不许。判决书写道:“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夫妻关系破裂,不等于母子关系脱离。孝顺母亲出于天性,故应该给母亲免刑。

判例二:

乙的妻子亲人去世了,她有孝服在身,可乙却在她身边弹琴奏乐,妻子忍无可忍,将乙告上法庭。判决书写道:“俨衰麻之在躬。是吾忧也;调丝竹以盈耳,于汝安乎?”我丧服在身,心内忧伤;你拨弄琴弦,于心何忍?乙的无德无理,跃然纸上。

判例三:

丙深更半夜在外游荡,犯了宵禁令,被巡查官捉住。丙解释说:“我有公务在身,准备早点上朝。”判决书是这样写的:“非巫马为政,焉用出以戴星?同宣子俟朝,胡不退而假寐?”又不是奸臣当道,犯得着这么披星戴月赶时间为国家锄奸吗?既然那么想尽忠,干嘛不在家打个盹儿休息好了再来呢?这样的判决,估计既能让犯人心服口服,也能令观者莞尔一笑。

(图:白氏长庆集)


“白判”行文引经据典,通变古今,随事立义,体现了白居易身为司法工作者兼文艺中年的个人修养。但这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试图撰写这些判例以供学法者借鉴的的白居易,意识到了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性。


安史之乱后,唐朝的政局不稳,宦官、女宠、藩镇、朋党乱作一团,突然有人告诉他们“你们要遵守法律”,保不齐会受到群嘲。在这大背景下,士大夫轻视法学,司法人才奇缺。没有法律人才,法律制度无法运作,国家就只能威信扫地。


白居易提出,应该将法学奉为上科,要提高法学学生的地位。通过什么来实现呢?就是在科举考试中,加大法律内容的比重,以此让全国考生更重视法律的学习。同时他也呼吁为法学学生提供更好的岗位,这才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整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若是穿越的话,白居易或许能同苏东坡志趣相投。“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两位文豪最大的共通之处,就在于他们都想求得精神上的超脱和飞升,却一次次被国家的现实和百姓的嚎哭,拉回尘世。白堤本非白居易所修,却因为他的治水功绩,被百姓算在了他头上;苏轼任杭州知州时,疏浚西湖,用淤泥筑堤,成就“苏堤”美名……治政之难,他们没有躲避,明知坚持的东西很难实现,却依旧坚持着。


(图:苏轼)


这就又要说到白居易于杭州刺史任内的轶事。离任前,它将一笔官俸,留在州库中作为基金,以供后来治理杭州的官员,用作公务上的周转,事后再补回原数。这笔基金一直运作到黄巢之乱时。黄巢抵达杭州,一把火烧掉州府,基金不知去向。随着李唐王朝的缤纷瓦解,白居易在政治舞台上留下的最后一点痕迹,也随之消散。


今天,社会制度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千年之后,估计很少有人记得一位老法官,在试图用法律匡正社会秩序的路上,踽踽独行过。尽管,他可能并不在乎人们是否记得。


尽管大多数人,仍旧认为,他只是一位诗人。


(图:白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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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论剑,习武修文。安邦护民,德成郅治。庙堂江湖,共筑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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