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安仔兢兢业业地工作,做到了店长。但是飞来横祸,居然遭遇了“被辞职”!老板也不直接说,就是扣奖金la、开会总批评你la、同事都没好脸色la……这时候换做是你,你怎么办?安仔很“头大”,让长安君给你支一招——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就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本案中,公司只给安仔发基本工资,变相“逼”其辞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安仔有权利拒绝调换岗位,同时公司也没有强迫安仔辞职的权力,并且安仔基于此,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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