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1日,一份重磅文件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这份共有33个条文的文件,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将成为法官严格司法,防范冤假错案的行动指南。它的每一条规定,都有的放矢,旨在拭去蒙冤者淌落的泪水。

一份能有效捍卫法律公平正义、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文件,是对蒙冤者最好的告慰。这份文件,究竟如何保证公平正义?如何让冤假错案不再重演?
坚持证据裁判
如果不是“早已死去”的“被害人”返回村里,赵作海的人生可能会止于大墙之内。1999年5月8日,赵作海居住的村子里惊现一具无名尸体。5月9日,他因被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刑拘。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此后,赵作海翻供,其辩护人在法庭上也做无罪辩护,但都被认为属于狡辩,并于2002年被判处死缓。从“有罪”到无罪,赵作海等了8年。

(赵作海本人)
赵作海的悲剧,就源于办案人员对口供的轻信与依赖。在过去,口供曾被称为“证据之王”,很多案件就是凭借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方才定案。不过,口供也会成为一位“暴君”:过于依赖口供而忽视了对事实的调查,从而导致错案,让被告人蒙冤,让公平正义蒙羞。
如何摆脱对口供的依赖?为此,《实施意见》确立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规定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执法办案,必须以事实为基础,而事实通过证据呈现。法官断案,不能仅凭卷宗中一份被告人自认有罪的笔录就安然下判,更要看本案的其他证据能不能与供述相互支持,相互印证,证据与供述之间有没有疑点。法官不应该是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记录员”,而应该是案件公平正义的审查者。
坚持非法证据排除
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毒案件。在一份认罪口供中,嫌疑人因为侦查员威胁“不说的话就见不到孩子”后,才配合做出有罪供。这份证据,法庭最终认为,因“可能非法取得”被排除,检方不得在审理中宣读该供述。这起审判,被称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在此之前,虽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在不断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收获理想的结果。在所有采集非法证据的手段中,“刑讯逼供”是一个扎眼的词。不能说每一份非法证据后,都有刑讯逼供这个幽灵,但这个手段,必会给法律带来无尽的愤怒与叹息。
如果说坚持证据裁判,是为了打灭通过刑讯逼供,获得有罪供述的冲动,那么以非法证据排除提供救济,则是对逼供致冤来了个釜底抽薪。
对于非法证据如何处理,《实施意见》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但是如果没有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为其安上爪牙,它就不过是对办案人员的道德劝告。《实施意见》通过重申非法证据排除,废除非法取得证据的证明效力,将对不合法的证据采集手段形成倒逼。
坚持疑罪从无
佘祥林是另一个因死者复生而洗冤的“幸运儿”。与赵作海略有不同,他当年被一审判处死刑后,曾被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据有关负责同志回忆说,当时二审法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但是,这没有阻止佘祥林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一个细节是,案件审理期间,“死者”的亲属曾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从速处决。

(佘祥林本人)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被判决有罪的刑事被告人,往往要通过付出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去抵偿其罪错。这让审判者不得不小心从事、慎之又慎。案件尚有疑点仍强行判决,无论有何苦衷,都难逃“草菅人命”之嫌。
为让疑罪从无落到实处,《实施意见》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审判的严肃性与正当性,就在于严格依法裁判,不受非法干扰。疑罪从无,就是要坚持底线,面对非法证据排除后的“事实真空”敢于依法宣告无罪。疑罪从无,是防范冤错案件的根本基础。
坚持程序公正
回忆起那个“走过场”式的庭审,赵作海案的公诉人颇有感慨:整个庭审的时间还不到一个小时,检察院的起诉书也不长,甚至连公诉词都没写,几分钟就念完了。激烈的辩论更是无从谈起,公诉人在辩论时只是说:“我的辩论意见就是起诉书的意见”。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本次发布的《实施意见》,都赋予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诸多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或是保障了解案件进展,或是保障充分陈述意见,或是保障能有效反驳公诉方提出的主张。而这些权利本身,又要靠严格公正的程序保障。
为实现证在法庭、辩在法庭,让庭审真正把好关不走过场,《实施意见》规定:“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正是对诉讼程序的周详规定。以审判为中心,防范冤错案件,一个证据展示充分、意见陈述鲜明的庭审是关键。坚持程序公正,就是坚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审理的过程。
如何让潜在冤假错案不再出现,正是这份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不仅要追求“迟到的正义”,更该追求“及时正义”乃至“即时正义”。我们所希望看到的,不仅仅是一件件冤假错案有了告慰的结果,而且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下,在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下,严格司法依法裁判的精神,一路同行,迈向“天下无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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