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安君说法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包括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或者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的。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就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赌博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安仔作为公职人员在境外参加赌博的行为显然也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刑法,构成赌博罪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且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三种情形之一。如果安仔到境外赌博,仅仅具备参与赌博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此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反之只要具备上述三种情形,就可能涉嫌赌博罪。
另外,安仔出境赌博,如果其赌资是贪污或者收受贿赂而来的,则应该以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安仔以自己的财产进行赌博行为,而未涉及刑法有关规定的,还是应当依照相关的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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