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于欢经二审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而对大多数围观者来说,那些曾经撼动人心的忧虑与怀疑、惶恐与愤怒,却不像只出现在仅仅三个月前,它们遥远得仿佛来自上一个夏天。
今年3月,案件刚刚进入二审阶段时,人们透过这层焦虑看到的世界,曾是那么光怪陆离、令人不安。
但此刻揉揉眼睛,发现四周原是晴空一片。依法展开的法庭审理与公开宣判,擦去了于欢案笼罩在公众眼前的焦虑。中国司法,不负江山不负卿!
时间从不会白白流逝。与其说于欢案促成,不如说它见证了中国法治之路上3个最深刻的改变——
真刀真枪的庭审
历史不能重演,但事实可以证明。于欢案绕不开的第一个关键问题是——
2016年春天
那个造成一死两重伤的晚上
究竟发生了什么?

事实是一切评说的起点。
尽管山东高院的二审判决书在行文中保持了必要的克制,我们仍能看出在半个小时里,各个当事人的人生发生了怎样的改变:
21:53死者杜志浩等人为讨债,将在接待室内的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手机收走。杜志浩用污秽语言侮于欢母子,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后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又用手拍打于欢面颊。
22:07公司员工打电话报警。10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在场双方就殴打还是讨债各执一词。
22:22民警警告双方不能打架,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打电话通报警情。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遭到杜志浩等人阻拦。在推拉过程中,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尖刀警告讨债人员不要靠近。后杜志浩在挑衅并逼近于欢的过程中被捅刺腹部,此过程中又有三名讨债人员被捅伤。
22:26 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将近4个小时后,被捅伤的杜志浩经抢救无效死亡。
曾经的坊间传言,有的在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得到了印证,有的却最终被证明毫无基础。山东高院负责人在后来答记者问时特别说明,网传“杜志浩等十余人在长达一小时时间里用裸露下体等手段凌辱苏银霞”、“讨债人员播放黄色录像”等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面对纷纷流言,二审法院能够针锋相对地做出澄清与回应,底气来源于一场查证辩论充分的庭审。5月27日,于欢案二审经历了一场长达15个小时的公开开庭。两名在场的关键证人——于欢之母苏银霞及讨债人员杜建岗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合议庭询问。通过山东高院同步进行的微博直播可以看到,参与诉讼的各方充分开展了诉讼攻防。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虽然逝者如斯、东流不返,但凭借以审判为中心开展庭审,在唇枪舌剑中挖掘事实、发现矛盾,却一定比“讲故事”远为可靠。而拥有可靠的事实,正确判断的基础才能深深扎牢。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真刀真枪的庭审是于欢案见证的第一个改变。
一份“有诚意”、“有温度”的判决
当庭审给出了事实,裁判能否回馈以正义?当事实确定无疑时,如何用法律衡量事实,是社会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的核心。
于欢案的第二个关键问题是——
他捅伤讨债人员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山东高院认为,案发时杜志浩等人在较长时间内,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侵犯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当于欢母子欲随民警离开时遭到阻拦,于欢持刀警告时,杜志浩仍步步逼近,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于欢捅刺讨债人员,主要是为阻止侵害,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因此,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正当防卫。
但法庭的论证并未于此终结。没有任何人要求在恐慌与混乱中,于欢要进行手术般细致准确的正当防卫,法律也没有如此苛责。
但是,在防卫的行为与后果存在明显失衡时,于欢也必须依法承担后果。二审法院结合于欢持刀的长度、讨债人员此前行为,防卫时警察已经介入,纠纷起因等因素,做出了于欢构成防卫过当的判断。

二审判决特别写明:“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坦率地说,对于这样一起被公众高度关心的案件,每名围观者必然有、也应当允许有自己的判断。但是,无论对本案抱有怎样的看法,却不能不承认二审判决逻辑清晰、论证详细。
毫无疑问,这份对公诉方、被告人、被害人的主张一一作出回应,亮明立场的判决,是一份“有诚意”、“有温度”的判决。社会不会苛求司法总是绝对正确,但正是这种体现于字里行间的坦诚与担当,构成了我们对司法的信心之源。
不回避,不遮掩,杜绝生硬逻辑之下的司法任性的判决是于欢案见证的第二个改变。
情、理、法的互动才是法治
司法天平的两端,并不只有事实与法律。在看待于欢案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天平在衡量的还有天理、国法与人情。
遵天理
循国法
顺人情
这三者并无对立

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上判断守法违法的标准,永远是一般的社会人。这个抽象的人既不强壮也不瘦弱,既不精明也不愚蠢。他是一个普通人,如同我们大多数人一样。在面临恐吓与威胁时,我们容易失去冷静;在经历交错的冲突中,我们很难拿捏分寸。法律永远不会强迫人们做力所不及的事。
法律是社会的秩序。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团结在同一个社会中。因此,它不会强令遵守者违背人情常理——这本身与它的目的相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假思索地期待母子之间自然会有孝与慈,对亲人的加害自然会引起愤怒的回击。而如果没有法律,“自然”并不这样自然地成为自然。
法律并不总是板着面孔。司法并不只是用法律套用事实,更需要以人情事理加以检验。如果一项司法活动受到普遍“差评”,作为司法者首先应当检讨自己是否僵硬地适用了法律。法律是生活经验的提炼,良好的司法浸透着与我们体温相同的温情。
这种情、理、法的互动,才是法治。这是于欢案见证的第三个改变。
然而曾经的喧嚣终于要成为记忆。此刻,不需要为案件添附过多意义,不需要为当事人渲染无谓悲情。相信法律,也努力让法律更值得被相信,在于欢案过后这最值得被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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