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价飞涨,我的房不想卖了或坐地起价,可以吗?”目前在全国部分城市,房价持续上涨,交易违约现象屡有发生。本案中,安仔与他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旦遇到房主单方面违约,购房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依法维权,房东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常而言,购房者提起诉讼,有两种诉讼请求的选择。一种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种是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依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安仔可以主张房东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完成房屋交易过户。
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继续履行合同并非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也就是说,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权或异议登记等阻碍物权实现的第三人权利,同时后续的过户登记、房屋交付也存在很大的障碍,法院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不具有可操作性,事实上也无法履行,那么购房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诚实守信比金钱更重要。长安君就此案告诫大家,近年来,由于房产价格上涨,签订合同之后又毁约的现象屡见不鲜,希望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时,要信守并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规范房屋交易市场行为。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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