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妇女报(fnb198410)

小编梳理了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的亮点,一起了解一下: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草案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亮点七:“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草案增加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

草案增设了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草案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亲子关系,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关于诉讼离婚,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亮点十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草案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关于离婚后探望子女的问题,草案增加了一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
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现行婚姻法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草案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离婚补偿,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删掉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限定性条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被收养的对象,草案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14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草案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于单身收养的问题,现行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草案将其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该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
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问题,现行收养法规定,须夫妻共同收养。草案增设了配偶单方收养的规定,“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
草案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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