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高速公路车来车往,噪音阵阵折磨耳膜;家旁建造变电站,电磁污染胆战心惊;水源地建有工厂,饮用水不再安全……小伙伴,你是否也曾遇到过同样的问题?环境关系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身边的环境遭到破坏时,你是选择纵容,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今天,长安君为你推荐环保行政案十大案例,当你遇到问题时,看法院会出哪些大招帮助你—— 

本案属于规范环保机关履行噪声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例。
近年来,噪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本案中,法院认定省环保厅对群众投诉的噪声污染问题负有监管职责。法院裁判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相互推诿、督促责任主体尽快履责、减少公众投诉无门或乱投诉现象,彰显司法保障民生的正当性。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拒绝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原告浦铁公司保安阻碍被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厂检查,构成拒绝执法人员检查,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受处罚。但鉴于原告事后积极整改,符合轻微标准,被告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是有关维护环保机关依法履职的典型案例。
调查权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一项基础性权力。只有履行法定调查,才可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本案中,市环保局依法履行法定的执法检查职责,具有强制性。浦铁公司应当接受、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结合浦铁公司随后递交报告、积极整改等情形,对该公司从轻处理,过罚相当,效果良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阿科帝斯公司搬迁后,其建设项目地点发生了变化,且其利用涉案厂房生产硒鼓等产品致使原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遂判决维持被诉处罚决定。阿科帝斯公司上诉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涉及如何看待迁址企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典型案例。
当某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对周围环境影响也相应变化,建设单位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案中,在搬迁之前,阿科帝斯公司在原所在地进行过环评且符合相关标准,其搬迁后所租赁厂房此前也取得过环评批准文件,但由于前后厂址环境不同,项目性质、生产工艺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都已变化,故该公司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案是涉及环保知情权、参与权保障的典型案例。
由于信息掌握不充分,公众很难准确判断电磁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一些疑虑很容易引发对建设项目的抵触,从而产生“邻避效应”,形成纠纷。环保部门有必要在行政许可的同时完善信息公开沟通机制,便利公众充分了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有效参与环境保护,最大程度缓解“邻避效应”。
本案中,法院没有止于就案办案,而是同时提出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明确要求。据悉,二审判决后,镇江供电公司已拆除电磁场监测显示屏外墙,此举有助于督促供电公司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护水平。案件办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是涉及农业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对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要实行污染防治,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案中,新农村合作社明显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和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该案对保护农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2013年12月,上海城管在奉贤区某镇河岸边发现晋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废弃物,遂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并向该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通知书,后再次核查现场发现有焚烧痕迹。
经调查,晋海公司将生产垃圾出售给岳某,而岳某丈夫将垃圾中无价值的废弃物倾倒。该局随后向晋海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同年2月,区城管局对晋海公司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晋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本案是有关查处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义务的典型案例。
产生废弃物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收集、运输废弃物的法定义务,不可贪图省事而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任意处置。有关部门须加强治理,及时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晋海公司未自行收集、运输涉案废弃物,亦未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而是将废弃物出售给案外人岳某,属于违反规定应受处罚行为。法院依法裁判支持正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于保护城市环境具有导向意义。

本案是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典型案例。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由于该公司生产排放的粉尘等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出于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考虑,法院依法支持了责令关闭行政决定。当然,政府其后对因环保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本案是涉及高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典型行政案件。
京沈高铁是全国铁路“十二五”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从一开始就备受社会关注。该项目环评内容大多涉及技术问题。
本案中,法院着重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充分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在环评内容上,则着重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等情形进行审查。对于环评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则尊重行政机关基于专业性的裁量所作的判断与选择,既有力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准确把握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界限。

本案是涉及判断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的典型案例。
行政裁量事关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如何正确行使职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不少行政机关制定了详细的行政裁量标准,执法日趋规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定再严密也不可能囊括实践中的所有情形,也离不开执法人员结合具体情节的科学理解与准确适用。
本案中,涉案冷库属于仓储类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市环保局依据行政法规以及当地有关环保处罚裁量权量化标准,考虑到实际情况,故本着从轻处罚原则罚款3万元,体现了对行政裁量权宽严相济的适度把握,有一定示范意义。

本案即是法院首例审结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中,县环保局虽然对违法企业作出过多次处理,县检察院亦多次以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该局履行监管职责,但环境违法行为仍持续了近一年半。法院受理后,当地政府开展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关停了涉案企业,充分展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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