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夫妻一方借款,是属于家庭债务,还是属于个人债务,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如果夫妻俩离婚了,这钱应该找谁要?谁负责还?恐怕这个问题要难倒一些小伙伴了。最近,安仔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事,看看法官给他支了什么招——










长安君说法:
本案中,法院判决小明与前妻共同偿还债务,出于两个原因:
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虽以个人名义负债,但小明妻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的债务分配协议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所以不能作为不还钱的借口。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将债务分配的约定通告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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