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月,上海游客翁懋在景区的遭遇,着实让不少小伙伴感到同情、揪心。痛定思痛,该讲法律的时候,就应该讲法律。这起事件中,景区是否要担责?今天,长安君就给小伙伴讲讲,在景区遭遇“飞来横祸”,应该找谁买单——








基于旅行社和景区的经营性行为以及游客对二者的对危险控制的合理信赖,旅行社和景区都须承担对游客的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这一义务既是合同义务,同时也是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景区的游客通行道路上方,存在石头掉下来砸伤路人的安全隐患,并且有任性不受控制的野生动物出没于附近,放大了这一安全隐患。旅行社和景区的经营性行为使得这一隐患转化为对游客的伤害,未尽到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亦即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须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长安剑
▼▼▼

长安剑致力于创作精品好文,欢迎小伙伴分享转发,微信公众号转载此文需标注“转自长安剑微信公众号ID:changan-j”并标明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有想向长安君投稿的小伙伴,可以发至这个邮箱喔:changanjwj@163.com 等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