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最近,安仔入手了一辆新车,但倒霉的是第二天车就被偷了。连车牌都没来得及上!这时问题来了:如果没有正式上牌照的新车被盗,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安仔与保险公司争执不下时,看法律相关规定怎么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发生保险事故时,无正式号牌的被保险机动车能否免除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所规定的“不负责盗抢险责任”情况,机动车要有机动车应该所有的证件,而且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不是格式条款,因此安仔未取得正式号牌前,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已就该免责条款及特别约定向安仔作出了相关提示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呢?实际上,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从而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安仔支付保险赔偿金24万。
《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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