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安君短评
1、泄愤,从来不是动用私刑的理由。多名男子将一男子捆绑后“浸猪笼”,只为了戾气的发泄和荒唐的“爽感”。如果用主观的方式来裁决一个人有罪无罪、或生或死,那不是对正义的敬畏,反倒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践踏。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是任何人施加“私刑”的理由。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正确且唯一的选择。
2、平等,是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法治的阳光平等的普惠到每一个人身上,即便这个人有道德瑕疵甚至是个罪犯。平等二字不仅写在宪法法律中,更应该深深烙刻在每个人的心里。即便男子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他也有法律赋予的、受到严密保护的人权。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任何理由都没有逾越的特权。
3、犯罪,制裁从来没有妥协的余地。男子疑似发生感情纠葛,也许女方本该是受害者,然而“受害”的一方却选择“以暴制暴”、“以恶制恶”,甚至还把整个野蛮的犯罪过程上传到网络。“以恶制恶”从不是正义,而是混淆了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是非观,是对社会法治的公然挑衅。法律从来不会向不法妥协,也不会放任任何一个“伪正义”野蛮生长。“浸猪笼”事件的多名施暴者,徒有虚伪的道德,无视法律,漠视人命,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