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检查组反馈线索,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该公司环检作业时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1月至2月期间检测的赣A2077K、赣C508L2、赣C5Z276、赣C970C2共四辆双排气筒汽车,实际对车辆排气污染检测时只对一个排气筒进行了检测,2024年3月11日检测的赣C4158学在检测时发现有明显黑烟,未要求其维修后重检,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的要求,且上述汽车均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该车检站小型轿车检测环保收费标准为100元/辆。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并参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进行核算,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处罚款1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5万元。
本案充分暴露了相关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企业违法的主要原因是无视行业规范和标准,抱有侥幸心理。作为汽车检测机构理应发挥好汽车尾气排放“守门员”的作用,但仍有个别汽车检测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选择对眼前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最终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二 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检查组反馈线索,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检查时该公司正常营业,通过调取该公司环检作业时的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周某在2024年8月12日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对双排气管车辆取样检测的有关规定,对车牌号为赣CP1716的双排气管机动车(福特牌白色越野车)进行环检时,仅对该车辆左侧的一个排气筒进行了检测,且该检测公司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单,收取了赣CP1716车辆车主环保检测费用100元。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并参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进行核算,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2月25日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处罚款1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1万元。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准确的排放检测数据对于制定有效的环保政策和措施至关重要。部分机动车检测公司为牟取利益,使用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车辆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超标机动车上路也加剧大气污染,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此类违法行为轻则被罚款、重则面临刑事制裁,得不偿失,各机动车检测机构要引以为戒。
来源:高安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