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企业如何选择注册资金?
认缴制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责任

自“注册资本”登记管理从“实缴登记制”转变为“认缴制”以来,许多人认为这是一大利好。然而,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于认缴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某些行业另有规定的,需遵循相关规定。
即便满足认缴制条件,企业在设定注册资金时也需谨慎。无论是50万还是500万,认缴金额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纳至公司对公账户。
注册资金的不同影响
一、破产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情形下,无论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债权人均有权要求未缴足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例如,若公司资产为100万,注册资金为10万,则申请破产保护后只需赔付100万。反之,若公司资产为10万,注册资金为100万且未完全缴纳,则需以注册资金补足差额。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价格中包含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的情况下,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前未缴足部分已缴清,则股权转让所得为股权转让价格减去注册资本;若仍未缴足,则仅以实收资本计算。
因此,个人创业时应合理设定注册资金,避免过高而无法实际出资到位,从而影响企业信誉并带来法律风险。当前阶段可选择适中额度,待企业发展壮大后再增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