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男,汉族,1972 年出生,专科文化,某中医院设备信息科科长,住温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30 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2020 年至 2021 年,温县某医院先后对 16 排 X 线计算机断层摄影系统项目、数据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标段)、手术室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新院区检验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龙某作为设备信息科科长参与上述项目招标的相关工作,在时任温县某医院院长闫某(另案处理)、副院长苟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在项目招标前与特定投标人对接,将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参数用于制作项目招标文件,确保特定投标人标书的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高度符合,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 年 3 月,温县某医院对 16 排 X 线计算机断层摄影系统项目招标,其间龙某安排技术员赵某与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南某丙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对接,并按照该公司提供的产品参数制作招标文件。2020 年 3 月 18 日该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308 万元。
2020 年 5 月,温县某医院委托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对数据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标段)招标,其间龙某与郑州某有限公司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对接,将王某甲提供的技术参数交由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用于制作招标文件。2020 年 6 月 9 日该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983 万元。
2020 年 8 月,温县某医院通过焦作市某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手术室医疗设备购置项目招标,其间被告人龙某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的业务员吴某(另案处理)对接,将吴某提供的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交由焦作市某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制作招标文件。2020 年 9 月 22 日王某乙实际控制的河南某丁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636.78 万元。
2021 年 7 月,温县某医院通过焦作市某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新院区检验设备购置项目招标,其间被告人龙某与王某乙的业务员吴某对接,将吴某提供的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交由焦作市某资源项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制作招标文件。2021 年 7 月 30 日王某乙所在的焦作某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 398.5 万元。
2025 年 3 月 29 日被告人龙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作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龙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龙某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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