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议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拼特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419785号“晨光文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晨光文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手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4860号“晨光”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软毛皮(仿皮制品);伞;运动包”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笔”商品上的“晨光”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核准其注册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19785号“晨光文具”商标不予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