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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 认 为“植物大战僵尸”是 商 标 吗?

❀ 你 认 为“植物大战僵尸”是 商 标 吗? 商标注册代理
201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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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美国电子艺界有限公司(以下称电子艺界公司)是“植物大战僵尸”游戏的版权人。2011年7月,电子艺界公司向国家


美国电子艺界有限公司(以下称电子艺界公司)是“植物大战僵尸”游戏的版权人。2011年7月,电子艺界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一系列包含“植物大战僵尸”文字的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书包、游戏软件、玩具、期刊等商品及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上。

商标局和商评委均以申请商标因包含具有迷信色彩的“僵尸”从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了电子艺界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对此驳回决定电子艺界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系列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文字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考察,应当结合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特点、以及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整体含义的理解为标准。


“僵尸”的确系有关传说中的一种身体僵硬的尸体,带有一定的迷信、恐怖色彩;但申请商标的文字整体为“植物大战僵尸”,该词组本身并非固定搭配,也不具有固有含义,按照字面可以理解为“植物与僵尸的斗争或战争”,带有中性色彩。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以卡通、休闲、可爱、幽默为特点的“植物大战僵尸”系列游戏在中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该游戏系攻防类策略游戏,并非涉及恐怖色彩的角色扮演游戏。

这种情况下,相关公众看到“植物大战僵尸”文字时,更多地会将其与“植物大战僵尸”系列游戏相联系,而不会与恐怖、迷信色彩相联系,故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上并不具有宣传迷信、怖色彩的客观效果,相反会具有卡通、休闲、可爱、幽默等色彩。


没有证据证明与“植物大战僵尸”相关的作品、商品及其传播,会对儿童、成人产生不良影响,也没有证据证明“植物大战僵尸”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据此,法院认为商评委作出的被诉驳回决定缺乏依据。

法院考虑到“植物大战僵尸”作为游戏名称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游戏软件等电子游戏类商品上和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上时,相关公众可能误认为游戏机或游戏、娱乐的内容为“植物大战僵尸”系列游戏,从而对商品、服务的内容或特点产生误认,因而具有不良影响。因此,法院认为“植物大战僵尸”商标在该类型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具有不良影响,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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