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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来啦,聚民惠为你带来权益条款最新解读!

《电子商务法》来啦,聚民惠为你带来权益条款最新解读! 聚民惠全球供应链
201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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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了问题产品却投诉无门;代购广告逼真,被高仿假货蒙骗;给出的商品差评被“悄悄删除”,还被商家骚扰;购买会员反遭“大数据杀熟”。。。你在日常网购中是否也有过这些糟心的经历?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将正式施行,那么《电子商务法》有哪些亮点?又将给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带来哪些影响呢?


新《电子商务法》说了什么?

在明确电子商务监管范围和监管原则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分别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等方面做出针对性规定。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亮点
1
登记和纳税要求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以外,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对目前诸多未办理任何市场主体登记,开展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例如个人经营者,提出新的要求。

《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除例外情形,所有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入驻电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络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经营者、通过微商形式开展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等)均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同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且对于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要求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某些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刷单、伪造好评的行为被禁止。《电子商务法》实施以后,前述刷单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
对精准营销推送的干预

用户在电子商户活动过程中,会留下诸多关于其消费记录、消费习惯、网页浏览记录(cookie)等信息,根据该等数据信息,平台可以分析了解用户的个人特征以及消费习惯,并根据用户的消费习惯等向其推送特定的搜索结果。针对该等推送行为,《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还应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上,对于使用用户网页浏览记录进行商品或信息推送的行为,一方面涉及用户信息保护,另一方面也涉及用户对于产品信息的知情权。《电子商务法》对于推送行为的干预,体现出该法对于新技术运用合理边界的理性规制。

4
关于搭售行为的规范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搭售行为屡见不鲜。针对该情形,《电子商务法》提出要求,存在搭售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据此,诸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搭售商品或服务的情形应能得到较好的避免。

5
关于物流和押金的规定

物流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其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或服务,并承担物流风险和责任。据此,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拖延交付的情况被纳入禁止之列。

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的监管亮点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作为电子商务活动中至关重要的角色,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中发挥枢纽作用,也应起到一定的管理和协调作用。

1
信息报送要求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作为平台服务提供方,应按照《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2
平台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接触和留存大量的用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若发生信息泄露或者网络安全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电子商务法》强调了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维护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并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关于自营业务的提示

某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但往往也未加以明显区分,导致消费者难以直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方。针对该情况,《电子商务法》提出,电子商务平台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同时,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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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明确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根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同时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内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和把关,对于审核不到位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应根据平台届时的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等)。

5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采取的行动进行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发生知识产权相关争议时的处理步骤,《电子商务法》也进行了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聚民惠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分析,看完后记得转发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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