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组合因子缺失?部分绿电情形在碳足迹核算中的因子选取建议
原稿
• 在使用建模工具时,企业需要按照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凭证中可再生能源的类型选择对应的电力碳足迹因子,例如企业采购了风电,则应该选择生态环境部发布或背景数据库中匹配的风力发电碳足迹因子。如果企业同时使用绿电及电网电力,电网电力需要使用地区或全国的平均电力碳足迹因子,根据使用不同电力的比例计算对应的电力碳足迹因子。建模时选择电力碳足迹因子的不同,产品碳足迹的核算结果也会产生差异。
读者观点
企业部分使用绿电,其余使用网电的情形,网电对应排放因子应选取“剩余组合排放因子”或与之对应的电力碳足迹排放因子。目前仅公布了全国平均电力排放因子配套的“剩余组合排放因子”(适用于企业碳排放核算),而“电力碳足迹排放因子”还缺少“剩余组合碳足迹因子”(适用于产品碳足迹核算)。在应用中,可按照同期公布的全国同期市场化交易绿电数量与全口供电量之间比例关系折算。
• 根据GHG Protocol中基于市场的外购电力排放计算方法,当企业主张使用特定电力供应商排放因子(例如,绿电排放因子为零),则其余网电应使用剩余组合排放因子。尽管ISO14067中并未提供具体规定,但仍可以参照GHG Protocol上述原则执行,以避免绿电的重复计算(会低估碳足迹)。
• 鉴于尚未有“剩余组合电力碳足迹因子”发布,但仍可以从原理出发,将全国同期市场化交易绿电数量占全口径供电量的比例,折算“剩余组合电力碳足迹因子”。例如,2023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绿电占全部供电量比例约7%,则可以按照“剩余组合碳足迹因子”=["全国平均电力碳足迹因子"/(1-7%)]大致折算。
回复
读者提出的关于“剩余组合排放因子”的见解,确实指出了企业在混合使用绿电和网电时核算产品碳足迹的一个关键问题。当企业部分使用绿电时,其余网电应采用“剩余组合排放因子”而非全国平均电力碳足迹因子,并参照GHG Protocol的基于市场方法进行折算。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思路,尤其是在避免绿电重复计算、确保核算准确性方面。
从理论上看,读者的建议与国际惯例高度契合。GHG Protocol明确指出,当企业主张使用特定电力(如绿电,排放因子为零)时,其余网电应使用“剩余组合排放因子”,以反映剔除绿电后的电网实际排放水平。这种方法能有效避免因重复计算可再生能源属性而低估碳足迹。然而,国内目前仅发布了全国平均电力碳足迹因子(2023年为0.6205kgCO2e/kWh)及配套的“剩余组合排放因子”(用于企业碳排放核算),而用于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剩余组合电力碳足迹因子”尚未正式公布。这确实是当前核算体系中的一个空白点。
读者提出了临时解决方案——根据全国同期市场化交易绿电占全口径供电量的比例(2023年约7%)折算“剩余组合电力碳足迹因子”(如“全国平均电力碳足迹因子 ÷ (1-7%)”)——从原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方法试图通过比例调整还原剔除绿电后的电网排放水平,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不过,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两个挑战:一是全国市场化绿电比例的统计数据可能无法完全反映区域电网的实际情况,导致折算结果与具体企业用电场景存在偏差;二是缺乏官方认可的“剩余组合电力碳足迹因子”,企业自行折算的结果可能在合规性或可信度上受到质疑,尤其是在涉及出口产品或国际认证时。
当前阶段,受限于国内电力碳足迹因子的数据体系尚未完全成熟,若严格执行“剩余组合”方法,可能需要更多顶层设计支持,比如发布区域级的剩余组合因子或明确折算规则。正如读者提到的,随着24/7电力识别体系的完善,未来小时级数据或许能为这类核算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在此之前,企业在混合用电场景下或许只能暂时依托现有数据(如Ecoinvent区域因子或全国平均因子),并在报告中补充敏感性分析以提升透明度。读者的思考无疑为行业实践提供了重要启发!
读者观点来源:
曹原(商道纵横零碳倡议项目首席顾问)
微信公众号:零碳实验室 ZeroLab
回复:CPCD平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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