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旅馆,能否直接适用《反恐怖主义法》予以处罚?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该违法行为不要求造成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第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应当依法书面责令改正,不应直接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予以罚款;经责令改正的,不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包括改正后再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处罚款,又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典型案例
海南
反恐怖主义法首次“出手”,13家旅馆分别被罚10万元!
2017年9月18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关于我省旅馆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简称《反恐怖主义法》)案件新闻发布会。海南省公安机关依照《反恐怖主义法》对未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规定、存在较大涉恐隐患、拒不改正的13家宾馆酒店分别处以10万罚款。这是海南首次依据《反恐怖主义法》对宾馆进行处罚。
案例1
2017年1月4日10时许,三亚市公安局凤凰所民警对天涯区回新社区回新三小组22号海某花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吐某、古某等五名人员租住在该出租屋的二楼。经查,房东海某花未按要求登记吐某、古某等5名住客身份信息,亦不按反恐怖工作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造成当地公安机关无法对五人有效开展核查工作。
2017年1月25日,凤凰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91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海某花处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2
2017年8月4日,省反恐办督导检查组在儋州市暗访时发现,那大镇中兴大街佳地酒店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该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即刻派出民警现场取证。鉴于该酒店曾多次违反规定,并多次受到该局的治安处罚,东风派出所在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治安支队的配合下,对佳地酒店进行了查处:决定对该酒店停业整顿一个月,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法人代表、经理、服务员分别罚款1000元。
案例3
2017年8月8日,海南省反恐办涉恐隐患排查联合督导组在检查中发现,海口市明月楼大酒店、龙泉大酒店、金玉宾馆等3家酒店存在不严格执行旅客住宿身份查验和实名登记制度的情形,大同、金宇派出所立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上述三家酒店分别处以罚款500元,同时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今年8月31日、9月1日,龙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再次对以上三家酒店进行例行检查,发现上述宾馆酒店仍然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6条第二款,金宇派出所对金玉宾馆处以罚款10万元,对法人代表王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大同派出所对明月楼酒店、龙泉大酒店分别处以罚款10万元,对法人代表刘某、伍某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4
2017年8月17日22时许,陵水县公安局辖区民警在陵水县锦洋宾馆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宾馆409号房间入住的客人的身份信息没有按规定查验登记。2016年至2017年期间,该宾馆曾多次因未实名登记旅客信息被我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陵水锦洋宾馆单位罚款拾万元、陵水锦洋宾馆法人代表陈某付罚款1万元、陵水锦洋宾馆前台经理黄某霞、谭某蕊分别罚款1000元。(来源:商报全媒体)
天津
首张大额“反恐罚单”:天津一酒店不依规登记被罚20万(2017年)
由于不落实旅客身份实名登记查验制度,天津河西区某酒店近日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20万元,其相关违法人员被罚款1万元。该处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天津公安机关开出的首张旅馆大额罚单。
2015年4月8日和2016年8月5日,公安河西分局友谊路派出所在对辖区内部单位和行业场所检查中,均发现辖区内某主题酒店存在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的问题,友谊路派出所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次对该主题酒店罚款500元,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酒店立即对存在的不如实查验旅客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今年7月17日,治安管理总队会同公安河西分局对旅店业联合检查时,民警再次在该酒店809房间内发现有两人入住,而其中一人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调查查明,该主题酒店仍存在未按规定对住宿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的违法行为,且发生在公安机关多次下达整改通知后,属拒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河西分局决定给予该酒店罚款人民币20万元、酒店负责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平安天津微信公众号)
北京
警方依“反恐法”处罚入住不实名登记的旅馆(2018年)
到宾馆住宿,服务员第一句话就会要求旅客出示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这是对住宿旅客和其他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基本保证。近日,大兴一家宾馆由于未落实住宿登记制被公安机关处罚,当警方再次复查却发现,其对入住的客人仍没任何登记、审核手续,警方对该宾馆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施行以来,北京警方对旅馆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7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行业场所管理支队组织相关公安分局警力进行异地用警例行检查,在对大兴区某宾馆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宾馆8212等9间客房共有13名旅客未进行住宿登记。随即将该旅馆移交属地大兴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大兴公安分局对该宾馆和违法行为人杨某分别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杨某处以500元罚款处罚。
8月22日,治安管理总队行业场所管理支队组织警力再次对该宾馆进行复查时,发现2名住宿旅客和1名访客未进行登记,针对该宾馆在公安机关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存在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违法行为,大兴公安分局依据相关法律,对该宾馆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经营负责人杨某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前台当班登记员李某处以1000元罚款行政处罚。这也是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施行以来,北京警方依据该法对旅馆业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公安机关提示全市旅馆业单位,对住宿旅客进行实名登记、执行住宿实名制是旅馆业经营者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认真查验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警方同时提醒广大住宿旅客,在办理住宿登记时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积极配合旅馆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查验、住宿登记工作,遵守各项安全制度要求。(北京日报)
来源:蜀黍爱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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