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
如教唆、诱骗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诈骗时间短、违法所得较少的,或者提供信息、物资、劳务、场所等支持帮助,情节较轻的。
(2)根据刑事政策,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论处的。
实践中,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一般参加者、从犯等,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对第一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款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本款特别作出"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直接适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这样规定,就避免了轻微违法所得所受财产处罚比没有违法所得还要轻的"倒挂"情形,如仅有5000元违法所得,如果按照本款中"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最高只能处50000元罚款,而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以处十万元罚款。
因此,本款将"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与"没有违法所得"一同适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应当注意打击治理新形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需要。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团伙化、链条化的特征。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各层级人员皆有,地位作用各不相同。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一条上中下游紧密分工、密切关联的黑灰产业链。
对于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团伙、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同时,注意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对司法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三低"(即低龄、低学历、低收入)涉案人员,尤其是其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需要综合主客观各方面因素,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审慎作出司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