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数据多跑路,民警少跑腿
法度远程提讯系统,以远程视频通讯等数字技术为支撑,在安全可靠和满足法律效力要求的前提下,通过远程可视对话、远程示证、文书签字、笔录制作、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刻录存证等功能,实现公安派出所(办案区)与看守所(监所)之间的远程视频提讯(提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进行远程视频讯问、询问,讯问、询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
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一)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视频方式。
第六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
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远程询问的,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2022年9月,法度远程提讯系统助力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实现了办案民警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远程审讯。在派出所通过远程提讯系统,与看守所开展实时连线提审嫌疑人,一方面保障民警和嫌疑人的安全,有效降低疫情传染风险,另一方面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讯资源,满足公安机关新时代办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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