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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律 正风气】出售假口罩,害人害己——专栏律师任战敏

【知法律 正风气】出售假口罩,害人害己——专栏律师任战敏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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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用口罩市场紧缺。2020年1月底,周某、卢某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用口罩市场紧缺。


2020年1月底,周某、卢某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来被告人余某等下家。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知道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后,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



2020年 2月16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长兴法院院长潘轶华担任审判长,长兴检察院检察长潘如新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期间 ,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单独或结伙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卢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余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提醒


1、购买口罩要从连锁药店购买,保留好凭证;

2、如确需网购,选择口罩品牌的官方旗舰店购买;

3、消费者购买医用口罩,想知道企业生产信息、批准文号等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点击“医疗器械”“国产医疗器械产品”输入要查询的企业名称;

4、切勿囤积口罩,遇到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管理局举报;

5、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合理选择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疫情之下
我们一起加油

专栏律师

任战敏 律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CCTV《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实务经验丰富,在交通肇事、房产继承、公司业务及刑事等领域代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赏。

邮箱:705719108@qq.com


文章转自CCTV律师来了

运营 | 利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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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法律业务和分所遍及全国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秉承“胜诉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可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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