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用口罩市场紧缺。
2020年1月底,周某、卢某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来被告人余某等下家。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知道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后,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查明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
2020年 2月16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长兴法院院长潘轶华担任审判长,长兴检察院检察长潘如新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期间 ,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单独或结伙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一、被告人周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卢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余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购买口罩要从连锁药店购买,保留好凭证;
2、如确需网购,选择口罩品牌的官方旗舰店购买;
3、消费者购买医用口罩,想知道企业生产信息、批准文号等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点击“医疗器械”“国产医疗器械产品”输入要查询的企业名称;
4、切勿囤积口罩,遇到哄抬口罩价格的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管管理局举报;
5、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合理选择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
任战敏 律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CCTV《律师来了》第三季人气律师。
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实务经验丰富,在交通肇事、房产继承、公司业务及刑事等领域代理过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赞赏。
邮箱:705719108@qq.com
文章转自CCTV律师来了
运营 | 利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