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握法律知识不多的人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写在纸上的法条也能看懂,但为什么在自己拿着这些东西去处理法律纠纷时,起不到预想的作用,达不到律师运用法律的效果?

很多人最后依然要求助于律师来解决自己的涉法问题。因为问题是动态的,而网络上的答案是静态的,以静态的答案去解决动态的问题,无异于刻舟求剑。
A 交通肇事罪
B 过失致⼈死亡罪
C 故意杀⼈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 无罪
对于甲而言,肯定希望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越轻越好。而想要达到这一目标,就需要律师出面,律师会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自己掌握的对法律的解释技巧来实现委托人的想法。
我们看看上述案例中公诉人的选择,他提出:“甲明知自己喝酒,仍然不顾危险继续驾车,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导致撞死2 ⼈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因此,甲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甲的律师也有自己的选择,他的辩解理由是:“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主观上属疏忽大意的过失,驾车撞死2 ⼈,客观上侵犯了他⼈的生命权,因此,某甲构成过失致⼈死亡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这个过程中,甲没有变化,变化的是对他的行为赋予的意义。
甲还是那个甲,在公诉人的起诉理由下可能得到死刑的认定,而律师则认为甲只应该承担三年有期徒刑的责任。两者相比,律师对被告人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所以,胜诉的关键不在于法条,而在于从案件中抽取的“意义”与法官⼼中的价值判断发生相互作用,或者说胜诉的关键,在于律师用自己的主观状态,去影响法官的主观状态。

《百年孤独》开篇有一句话“这块天地还是新开辟的,许多东西都叫不出名字,不得不用手指指点点,加以辨认。”很多事情在现实层面是确定的,变的只是我们对它的定义。律师存在的意义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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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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