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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醉卧路中被连续两次碾压后身亡,其中一司机逃逸,该如何追责?

男子深夜醉卧路中被连续两次碾压后身亡,其中一司机逃逸,该如何追责?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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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预知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了非正常情况,应当停车查看、处置。


案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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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海南的林先生在公司加完班后像往常一样开车回家,在途径一路口时,林先生感觉车子颠簸了一下,可看看四周都没人后,林先生以为是压到了障碍物,也没有在意,就回了家。谁曾想,回到家不久的林先生便接到了交警的电话,交警称,林先生肇事逃逸。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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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林先生在驾车回家的途中,因未能对路面情况进行仔细观察,将睡卧于机动车道内路中的赵先生撞伤后逃逸,随后,赵先生又被刘先生驾驶的车再次撞击挤压,当场死亡。经鉴定,赵先生为深度醉酒。而赵先生则在深度醉酒的状态下,被两辆车连续碰撞、挤压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多脏器挫裂伤并窒息死亡。其中多脏器挫裂伤符合被车辆碰撞形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符合被车辆挤压、搓压形成,窒息因素符合在深度醉酒状态下车辆挤压形成。

那么,酒后醉卧马路,遭两次碾压后身亡,其中一司机逃逸,该如何追责?

律师解答


NO.0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赵先生因深度醉酒违反“行人不得坐卧车行道”之交规睡卧于机动车道内,本身将自身置于被车辆碰撞的高度危险之中,赵先生承担次要责任,而林先生违反国家交通法规,驾车撞倒赵先生后未及时停车而逃逸,导致刘先生驾驶的公交车二次对被害人碰撞碾压,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先生的死亡结果,林先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NO.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而经鉴定,刘先生驾车的二次碰撞属于正常介入因素,且该介入因素未阻断林先生的碰撞、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当认定林先生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林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而刘先生责承担次要责任。



冠领律师


提醒大家


在驾驶车辆时,预知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了非正常情况,应当停车查看、处置。不应该心存侥幸驾车驶离,这不仅会给自己造成违反法律的风险,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不负责,同时,饮酒后尽量不要单独行动,以免饮酒后自控能力不足酿成惨剧。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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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杜智君

运营 | 闫   慧
审核 | 段主编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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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总部位于北京,法律业务和分所遍及全国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秉承“胜诉共赢”的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可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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