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先生和韩女士是一对夫妻,两人在北京西城区有一处房产,房屋登记在金先生的名下。2000年7月,金先生出于对儿子的关爱,为方便儿子一家居住生活方便,老两口将西城区的房屋让给儿子一家居住,自己搬到了生活条件较差的其他地点居住。2014年,金先生的儿子向金先生借款50万元买房,可是购房后金先生的儿子仍未搬出西城区的房屋,而是将购买的房屋装修后出租取得租金收益。
金先生和韩女士年事已高,出于西城区的房屋距离定点医院较近,便于看病的考虑,金先生多次与儿子协商搬出房屋,但是儿子迟迟不肯搬走。无奈之下,金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今年9月,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辩称: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结果,而不是由原告强迫被告接受原告的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害。

针对被告观点,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房屋所有权在二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金先生名下,系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在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失去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依据,构成无权占有,且被告在他处另有房屋,故应当腾退返还涉案房屋。
第二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腾退房屋,应当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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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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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星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