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旭亮
任战敏


2020年5月6日,李女士和储某签订了《合作联营合同》,约定租赁储某拥有使用权的房屋经营炸鸡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后,李女士共计支付给储某十万余元,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应当缴纳的全部合作金(押二付六)以及家电等的接手费。
2020年10月18日,李女士突然接到房东妻子的通知,由于储某没有按时依约缴纳后续租金。因此李女士只能经营到10月18日夜里12时,否则就会被拉闸断电。为了减少损失,原告与房东妻子结清各种费用后于2020年10月19日交出房屋,停止经营。
交房后,李女士多次联系储某要求其按照《合作联营合同》的约定在3日内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等款项,但储某经常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拒不履行相关约定。

李女士无奈之下,找到了冠领律所,希望冠领律师能够助力维权,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作经营合同》,让储某返还已经支付的合作金、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并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庭前认真调查,庭审中据理力争,现迎来胜诉,成功帮助李女士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庭审中,储某辩称:
李女士应于2020年10月6日提前一个月交纳房租而未交纳,李女士是在未得到通知时自行搬离房屋。
储某并未从租住房中清退过李女士,也未断电拉闸,因此李女士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储某合同损失共计8万余元。
面对储某的辩解,冠领律师有理有据,拿出相关证据:
01
根据《合作联营合同》约定,双方实际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02
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因储某未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导致房东要求李女士搬离该房屋,致使与李女士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故储某应承担未能提供房屋合法使用权的违约责任。现李女士提出要求解除《合作联营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合作金、合同保证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03
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综合储某应自知其未向房东交纳房租的事实,以及其他相应事实,应当被认定为合同解除日期为李女士搬离之日即2020年10月18日,因此李女士主张储某返还搬离之日到合同到期之日的房屋租金,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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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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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解除;储某返还李女士支付的合作金以及合同保证金;储某给付给李女士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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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魏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