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摘录: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属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
因为这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主观心理状态天关,不能将受害人体质虚弱认定为一种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一般来说具有特殊体质的人遭受侵害时,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不能以特殊体质为抗辩理由。但是,安徽某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被侵权人因脑梗行动不便,被碰伤后却要自行承担20%的责任。
2020年5月4日
陈明在小区内散步至9号楼下居民休闲场所时,被正在打羽毛球的李华后退接球时撞倒。陈明因脑梗行动不便,被撞了一下之后倒地不能动弹,李华随即将陈明扶起至旁边长椅上休息。片刻后又背着陈明往小区门口走,准备搭车前往医院。李华运动后本身体力有些不足,再加上陈明体态偏胖,不慎又将他摔落在地,同时自己也跌倒在陈明身上,造成陈明伤情加重。
到达医院后
李华垫付了检查费用和住院押金。经医生检查诊断为“右锁骨远端骨折”,住院45天,出院诊断“右锁骨远端骨折、脑梗死后遗症、肝硬化、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后,陈明向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伤残程度。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陈明构成九级伤残。
2020年7月,陈明找到李华就赔偿问题进行谈判,陈明称在住院治疗这段期间里,他里外里损失了24.2万元。李华表示愿意赔偿,不过只能赔一部分,因为自己背陈明的过程中虽然导致他二次摔伤,但自己也是出于好意,属于好心办坏事。再加上陈明本身就有病,造成这一结果不能全怪他。双方因具体赔偿的金额一直没有谈拢,陈明随后将李华告上法庭。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陈明在小区内散步时被李华撞倒,后又在去医院的途中被李华摔落并压倒加重了伤情,李华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明本身患有疾病、自身行动不便,应当选择在有人陪同照料的情况下外出,同时亦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及防范义务,故陈明对自身伤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情及陈明的伤情,酌定以陈明、李华按2:8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李华赔偿陈明19万元。
冠领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华撞倒陈明,后在背送陈明去医院途中再次栽倒陈明身上造成二次伤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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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秦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