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交易中的刑责风险:
卖U后买方被骗,我要负责吗?
近期,很多粉丝向我们咨询一个看似荒谬,但却越来越常见的问题:“我在平台正常卖U,提醒对方不要提币去别的平台,结果他被骗U了去报警,我却成了犯罪嫌疑人,银行卡被冻结,甚至还被警方传唤,最终被起诉定罪,这合理吗?”
这类问题并非个别现象,近年来,通过低买高卖USDT赚取差价的OTC商家们,常常因为买家的被骗行为被追责,甚至被定罪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俗称“帮信罪”)。
下面我们就通过——湖南醴陵法院2023年判决的真实案例,为大家详细拆解:在虚拟币交易中,你卖出的是USDT,但买家的受骗是否会让你面临刑责的风险。
案例
案件概况:
* 时间:2021年11月–2022年7月
* 被告人:苏某及其“工作室”团队
* 操作模式:在欧易等平台做OTC,低买高卖赚取USDT差价(俗称u商)
在这一期间,受害人姚某被诈骗分子诱导,通过欧易平台购买USDT,并将其转入一个名为“WHDC”的虚假平台,最终被骗30余万元。期间,姚某从苏某团队购买了三笔6万元左右的USDT。尽管交易表面上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币”,且苏某等人未直接接触赃款,也未参与诈骗过程,但法院最终认定:苏某等人“主观上明知、客观上提供帮助”,构成帮信罪,以“帮信罪”判处苏某等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及罚金
法院观点
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法院援引2021年9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与诈骗、洗钱等犯罪高度关联。
如何推定主观明知?尽管苏某等人否认知情,法院综合以下事实,认定其主观上“应当明知”:苏某曾明确告知他人:“欧易上有黑钱,银行卡会被冻结”;多个银行账户因收到电诈资金被冻结,但仍继续交易;交易中持续换卡换号,明显规避风控;该团队的组织化运营和2800万的资金流水,属于典型的异常交易。
是否构成“客观帮助”?法院认为,苏某团队在买卖U过程中,为诈骗链条的完成提供了重要帮助:为诈骗提供了交易通道(USDT);被害人姚某的转账记录,与他们的账户形成闭环。因此,尽管没有直接“收到赃款”,但在法院看来,已构成“客观上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主观上应当明知”,从而入罪帮信罪。
辩护思路
判断是否构罪的核心标准。尽管该案已生效,我们认为其判决逻辑仍然值得反思。在我们看来,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的核心标准应当严格认定,不能单纯依靠“买家被骗”这一单一事实来定罪。帮信罪的构成条件,应当是:
1. 买U资金来自电诈,而非受害人本人操作。若买家是受害人自己,知情下付款购买U并被骗,其被骗系其个人选择,卖家不应构罪。但如果诈骗者指使受害人付款、代买U,则卖家交易行为异常,就可能“被推定明知”。
2. 卖U人存在“异常交易行为”* 多次冻结后继续交易;* 明知对方是非实名、异常平台,却仍完成交易;* 使用多个账号、多银行卡规避风控;* 高频交易、不核验用途。
3. 明知或应知自己交易行为用于犯罪活动* 如被明确提醒资金可能涉诈,仍继续交易;* 或者主动提供规避监管手段(如使用加密聊天软件、匿名支付等);* 与诈骗上游有意思联络。只有满足上述几个维度,才可能构成帮信罪,而不是单纯因“买家被骗”就直接定罪。
哪些情形下不构成帮信?
当交易对象是受害人本人,且其自行决定购买USDT,并且买方资金来源合法,卖方未涉及任何异常行为时,卖方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受害人自己主动购买U并操作;卖U方未参与任何欺诈、协助或操作行为,与上游没有意思联络;交易流程透明、合法,并有完整的交易记录。即便买家被骗,若卖家没有异常行为,且未违反交易规定,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许多虚拟币交易者可能误以为:“我只是卖币,不对买家的被骗负责。”
然而,现实是:司法机关可能认为你的行为提供了诈骗资金转移的便利条件。未来,类似“受害人被骗→卖U者被牵连”的案件可能成为新的打击重点,尤其是在平台外转币、匿名交易等高风险行为中,卖U方更容易被认定为“帮凶”。
因此,OTC商家在进行虚拟币交易时,必须保持审慎,严守合规操作,做好风险防范,才能避免因“卖U”而被定性为“帮信罪”。
作者简介
吴恩祥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与银行卡解冻
📍上海|北京|深圳|香港
💡上海数科律所执业律师,虚拟币涉刑团队负责人,银行卡解冻团队负责人
👨💻涉币类usdt刑事辩护、被骗被盗币协助刑事立案、交易所解冻、司法处置币、外汇、跨境支付、区块链、币圈民事纠纷
👨💻因出U、wd、外贸、换汇等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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