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安检被查出大量现金
只因交易USDT
就要定刑事犯罪?
最近收到一位粉丝的咨询:“他跑到异地去“上门收U”,去的时候带着一整箱现金,准备和卖家一手交钱、一手过账。交易完成后,他剩下大量现金,返还的时候,在过安检时,被当场查出大额现金,引起警方怀疑,随即被认定涉嫌“洗钱”。家属很快收到了异地公安机关寄来的拘留通知书,罪名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
办案单位还提醒家属:即便掩隐罪坐不实,还有可能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非法经营罪”。那么问题来了:仅仅因为交易USDT,就一定要定刑事犯罪吗?我们来逐一分析。
作者:上海吴恩祥律师团队
微信:13761371622
没有涉诈资金,能定掩隐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隐罪,必须有上游犯罪事实存在。换句话说:如果上游根本没有诈骗、洗钱、赌博等犯罪事实成立,仅仅因为你携带大量现金交易USDT,就直接认定“掩隐罪”,是站不住脚的。
司法实践中,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上游存在犯罪(例如有人报案被骗);
你明知资金或U来路不正,却仍替其兑换。
因此,如果上游案件未查实,没有直接接触“赃款”,掩隐罪很难成立,这是非常关键的辩护点。
能不能转向帮信罪
如果掩隐罪难以坐实,公安机关可能考虑用“帮信罪”。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的,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
情节严重具体规定中,有一条值得注意:
如果支付结算流水达到20万元以上,且相关数额总计达到五倍(即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交易中资金或USDT累计达到100万元,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查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就可能涉嫌帮信罪。但注意的是,也需要初步查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活动,不能仅仅因为有交易虚拟币的行为,就按照流水五倍去认定。
换句话说,光有金额不够,你还得证明你帮助的对象实施了“犯罪活动”。
要有聊天记录、资金凭证等证据能证明:你明知对方在搞诈骗、洗钱,却还帮他收款、出金。
当然仅靠口供也不行。刑诉法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
辩护关键点:
证明交易是“正常民事买卖”,而不是帮助犯罪;
如果没有受害人报案、没有赃款进入账户,帮信罪也难以成立。
插一句,也是我们接触的一个案件,无论是定帮信还是掩隐,实务中,办案单位往往会去倒查你的历史交易,看是否曾经接触过涉案账户。如果查实确有涉案,案件就会被异地公安“无缝衔接”。
非法经营罪:金额大≠必然有罪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趋势。部分地区办案单位,会以“非法经营罪”立案,先把人拘留再说,理由是:买卖USDT=变相买卖外汇。
比如:2022年广东省大埔县法院,就曾判过一起案子。
被告李某线下现金交易USDT,金额高达510万元。警方查获后,以“非法经营罪”判刑,理由是:买卖USDT=变相买卖外汇。
但这里面存在巨大争议: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把USDT定性为“外汇”。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百度百科上对于外汇的定义,外汇是由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及财政部等主体发行,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而USDT的发行主体是Tether公司,只是一家公司,并不是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无论如何,Tether公司也不能被认为是货币行政当局,而U更不能被定义为外汇。
第二,由最高院、外汇管理局等十部门在2021年9月24日公布的《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也对虚拟币进行了定义,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说的很明确,虚拟币就是虚拟商品,不属于外汇。
第三,从最高检、外管局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比如,江苏建湖案,买卖USDT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将USDT当作换汇工具,而不是单纯的依据你搬砖套利就定非法经营罪。
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U就是外汇,那也应该在作出判决前,找最权威的外汇管理局认定,对于U是否属于外汇,是否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等问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函确认。当然,外汇管理局的复函也需要质证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否则,一是对U是否属于外汇还存在争议,二没有向外汇管理局发函确认,直接就认定U就是外汇,变卖U就是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交易罪的判决,因此,贸然用“非法经营罪”去定买卖U,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辩护关键点:
强调U不是外汇;
即使涉及大额现金交易,也不等于非法经营。
结论与提醒
带着现金交易USDT,不等于必然构成犯罪。
掩隐罪:没有涉案赃款,上游犯罪不成立,就难以定罪。
帮信罪:流水金额只是一个参考,还需要有明确证据证明“帮助犯罪”。
非法经营罪:目前司法分歧大,贸然定罪,缺乏法律依据。
特别提醒:
不能只凭口供定罪,必须有完整证据链。
被查出现金≠直接入罪,应当结合交易背景、资金来源、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家属遇到类似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在刚拘留时,及时找办案单位沟通取保候审(无罪辩护)。
作者简介
吴恩祥律师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与银行卡解冻
上海数科律所执业律师,虚拟币涉刑团队负责人,银行卡解冻团队负责人。
银行卡解冻:交易USDT、比特币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或网赌、外贸外汇、第三方换汇导致银行卡冻结申诉解冻。
虚拟币涉刑:OTC涉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或洗钱跑分等经济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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