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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发布】海关主动披露新政2025年194号公告与2023年127号公告核心差异

【海关发布】海关主动披露新政2025年194号公告与2023年127号公告核心差异 北京报关协会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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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主动披露新政2025年194号公告与2023年127号公告核心差异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94号公告,对


海关主动披露新政

2025年194号公告

与2023年127号公告核心差异



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94号公告,对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的相关事项作出新规定。作为2023年第127号公告的接续与优化政策,194号公告在不予处罚情形、有效期、操作规范等方面均有调整,直接关系到进出口企业的合规成本与纠错空间。对这些变化的精准把握,是企业规避风险、享受政策红利的关键。


PART.01

新旧公告

核心差异对比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放宽,

覆盖场景更细

1.主动披露免罚时限进一步延长:127号公告要求企业需在涉税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主动披露才能直接免罚,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主动披露则需要满足对应条件才可免罚。而新公告将涉税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免罚时限直接拉长至“1年”,给予企业更充足的自查纠错时间。

2.删除影响统计类准确性行为限制条件:新公告直接删除了127号公告中“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影响统计相关金额标准”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公告〔2023〕182号)保持立法一致性,再次降低了轻微违规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3.优化检验检疫违规行为适用主动披露免罚情形:新公告将检验检疫违规行为免罚情形由6项调整为5项(保留2项、新增3项),适用条件由未实际出口、无质量安全问题等统一调整为“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同时明确“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充分体现海关“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公告有效期延长

政策稳定性更强

127号公告的有效期截至2025年10月10日,而194号公告自2025年10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本次新公告的有效期设置既保障了主动披露政策的延续性及稳定性,同时也为后续政策调整预留了优化空间。


PART.02

2025年194号公告

重点内容详解

PART.01

7种违规场景贴合企业经营实际

1.涉税违规:将免罚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同时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主动披露的符合对应条件通过主动披露也可免于处罚,鼓励企业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纠错”。

2.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规:与涉税违规一样,1年内主动披露的可免罚;超过1年但2年内主动披露的,符合对应条件的也可免于处罚,切实保障了出口企业享受合规红利。

3.加工贸易特殊情况:考虑到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若因工艺改进、非保税料件申报不准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申报单耗,且剩余料件、半成品未违规处置或已通过加工贸易复出口,这类情况不纳入处罚范围,更贴合行业生产规律。

4.影响国家统计类违规:企业主动披露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的,可免于处罚,降低了轻微违规对企业的影响。

5.影响海关监管类违规行为:企业主动披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可免于处罚,让企业切实享受守法红利。

6.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企业主动披露即可免于处罚,体现海关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7.检验检疫违规:明确5种检验检疫领域免罚情形,同时需满足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情形企业申请主动披露可免于处罚。

PART.02

税款滞纳金可申请减免

减轻经济负担

企业主动书面报告涉税违规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符合“主动披露”条件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这一规定直接降低了企业的违规成本,尤其对中小微企业而言,减少了资金占用压力。

PART.03

信用影响降至最低

保障企业经营

以往企业即便主动披露,部分违规记录仍可能影响信用评级。194号公告明确:主动披露后仅被处以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的,不纳入海关信用状况记录;高级认证企业在立案调查期间,除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外,仍可正常适用高级认证管理措施,避免因轻微违规影响业务开展。

PART.04

明确限制条件

杜绝政策滥用

为防止企业反复利用主动披露“避罚”,194号公告划定了两条红线:一是同一违规行为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及以上主动披露的,不适用免罚;二是基于同一货物的权利许可,企业多次主动披露的,也不再享受政策优惠,确保政策公平性。

PART.05

申报流程更规范

操作有章可循

企业主动披露时,需填写《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附上账簿、单证等证明材料,可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交。这一规定明确了“要交什么材料、向哪里提交”,避免了企业因流程不清而跑冤枉路。



194号公告的出台,是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动实践——通过构建更宽松的纠错机制,为企业非主观违规提供容错空间,降低企业合规成本;通过明确操作规范,减少监管执行中的模糊地带,提升监管透明度与效率。

天津海关将积极贯彻落实“津关24条”,全力推动新政落地,既通过政策细节让企业清晰感知合规方向,将“合规红利”转化为外贸发展动能,也通过企业主动合规,夯实海关监管基础,最终助力外贸领域长期健康稳定发展,实现“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统一。



END


供稿单位:天津东疆海关、企业管理与稽查处

编辑:方智涵

审核:宋立业、张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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