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0月11日,《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正式实施,接替了2023年第127号公告,继续进一步释放惠企红利,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
新政究竟能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单位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红利呢?
政策新红利
红利一:延长涉税违规行为的免罚时限
主动披露免罚时限由“六个月以内”放宽至“一年以内”。
新公告进一步将涉税违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免罚时限放宽,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周期及企业生产经营规律。
红利二:取消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免罚限制条件
删除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免罚的时间和金额限制。
新公告进一步放宽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的免罚条件,以保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 2023年第182号)有关规定的一致性,再次降低轻微违规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红利三:优化检验检疫领域免罚情形和条件
调整优化检验检疫领域违规行为适用主动披露免罚的情形和条件。
新公告将检验检疫领域违规行为免罚的情形由6项调整为5项(保留2项新增3项),并调整了适用条件,由“未销售使用”“未实际出口”“价值不满1万元”等统一调整为“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更好地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精神和原则。
新旧《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变化对比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理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以下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在50万元以下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3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进境粮食未按规定记录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2.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经营档案的。
3.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4.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5.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未报检。
但检验检疫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进出口企业、单位申请流程
可以通过纸质或“线上”方式,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者注册地海关报告。
海关鼓励“线上”申办,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平台(12月5日后拟更名为“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具体详待海关总署通知)提交主动披露资料:
1.“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企业管理”---“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模块办理。
2.“互联网+海关”平台。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中的“企业管理和稽查”---“企业稽核查”栏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