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的强制性内容
依据越南第43/2017/NĐ-CP号法令,产品标签须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 产品名称:清晰标明,便于消费者识别。
- 责任方信息:负责产品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与地址,确保可联系。
- 原产地:明确标注生产地;若无法确定,则注明最后加工地。
- 生产日期与有效期:按日、月、年顺序标示;若标注保质期,应注明自生产日起的时长。
- 安全警告: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需提供明确警示。
- 标签语言:所有信息必须使用越南语(由进口商负责)。
- 标签形式:可通过印刷、书写、绘制或附加标签等方式呈现于产品或其包装上。
制造商的责任
制造商或品牌所有者在产品出口至越南前,须在产品上加贴原始标签,内容包括:
- 产品名称
- 原产国(如“在...制造/组装”)
- 外国制造商或相关实体的全称、简称或品牌名
- 若原始标签未包含制造商完整信息,须在随货文件中提供全名及地址
进口商的责任
进口商在产品进入越南后,须加贴越南语子标签,方可销售。若原标签非越南语,子标签必须包含:
- 产品名称
- 进口商(责任人)的名称与地址
- 原产国
- 根据第111/2021/ND-CP号法令附录1要求,电气电子产品还需标注:
- 生产年份
- 主要技术参数
- 警告信息
- 使用与维护说明
- 如为翻新产品,须明确标注
电气电子产品的合格标志
ICT标志(由越南MIC监管)

- 由进口商所有并注册至VNTA
- 与“进口商”关联,而非产品本身
- “NAME”可为公司名、品牌名或简称,“CODE”为VNTA颁发的管理代码,非证书编号
- 无需贴于原标签,可置于子标签
- 不允许多个进口商共用同一标志,避免冲突
- 目前不支持电子标签形式
CR标志(由工业与贸易部等多部门监管)

- 代表“产品”符合标准,与进口商或认证机构无关
- 认证机构可附加品牌名或证书编号,但仅使用标准CR标志亦合规
- 因与产品绑定,制造商可直接贴于原始标签
能效标签(由工商部监管)

- 由进口商负责加贴
- 须完成能效合格声明程序后方可贴标
- 可在清关后、销售前贴于产品
- “能效识别标签”(三角形)无进口商信息,制造商可预贴于原标签
- “能源效率比较标签”(矩形)含进口商信息,建议由进口商自行加贴,尤其适用于多进口商情形
- 允许以电子形式展示能效标签
进口产品标签合规流程图示
说明:
- 符合性标志可在完成清关、销售前由进口商加贴。
- 进口商名称与地址可在清关完成后、销售前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