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正式施行
明确管辖规则与侦检衔接机制,强化海上执法法治保障[k]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警法》,规范办案程序、提升执法效率,中国海警局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第1号令,公布《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并于2023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共12章345条,系中国海警局依据《海警法》制定的首部关于海上维权执法的规章,全面覆盖刑事案件办理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分工、证据规则、强制措施适用、律师参与、立案撤案、侦查手段及办案协作等内容,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并吸收近年司法改革成果[k]。
程序规定在第二章明确,我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登陆地、居住地的海警机构管辖。鉴于仁爱礁属于中国固有领土,其周边领海内发生的非法侵入行为依法属于海警机构管辖范围,当前执法巡视具备充分法律依据[k]。
第十章进一步规定涉外案件办理程序,明确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为依法处置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的外籍人员提供程序保障,理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机制[k]。
相较于2021年10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版主要在两方面作出调整:一是细化取保候审条款,明确“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动”及“通信”限制,与两高三部2022年《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保持一致;二是新增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对海警机构违法侦查行为予以纠正的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提升执法规范性[k]。
程序规定对海上刑事案件管辖作出系统性安排,体现属地管辖与便利性原则:
- 中国船舶在域外发生刑事案件,由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嫌疑人登陆地、入境地海警机构管辖;
- 中国公民在领海以外海域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或现居住地海警机构管辖;若被害人为中国公民,也可由其离境前或现居住地管辖;
- 外国人在中国领海以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依法应受处罚的,由其登陆地、入境地或入境后居住地海警机构管辖,或由被害人居住地管辖;未入境或无具体被害人时,由中国海警局指定管辖;
- 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列罪行,在履行条约义务范围内,由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入境地海警机构管辖[k]。
同时,排除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自诉案件及公安机关在沿海陆地岛屿案件的交叉管辖,确保执法权责清晰[k]。
关于海警机构与检察机关的办案衔接,依据两高一局2020年发布的《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对应关系:
- 海警工作站 → 所在地基层人民检察院;
-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下属海警局,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 →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 → 所在地省级人民检察院[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