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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 | 海关稽查知多少

涨姿势 | 海关稽查知多少 厦门外代报关行有限公司
201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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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涨姿势 | 海关稽查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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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

          关务小陈接到海关通知:海关要来她所在的工厂进行稽查,明天就送“稽查通知书”过来,请她做好准备。小陈连忙向总经理王总作了汇报,王总不解地问道:“海关能来我们这查吗?海关为何来查啊?海关要查什么啊?”工作仅两年的小陈从未接触过海关稽查,王总的询问让她倍感紧张。

       幸好,海关稽查人员听说她的困扰后,向她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文本并作了详尽解释,终于让她松了一口气,现在她终于可以回答总经理的问题了。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6年6月19日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海关稽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二、海关实施稽查的范围

       海关对下列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施海关稽查: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三、海关为什么来查

       海关稽查是不戴“有色眼镜”的。海关稽查只是海关判断进出口活动是否真实、合法的一种例行检查,因此收到稽查通知并不意味着就是在进出口管理上有错误,更不意味着补税与罚款。

       海关稽查最主要的工作是对企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各种商业记录进行书面核对,以及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使用情况和实际去向进行实地核查,并以此判断企业进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它可能涉及的进出口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四、海关来查什么

       海关稽查内容包括“物”和“账”。稽查不仅会对进出口货物本身进行核查,对与货物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也是有核查要求的。同时,这种核查还包含进出口货物申报、使用、管理等多项内容。

五、海关稽查时可以行使

哪些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地,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五)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情况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即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

    (六)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六、海关稽查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出示稽查证件;

    (二)依法回避;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企业如何配合海关稽查

    (一)被稽查人应当配合海关稽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被稽查人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稽查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三)海关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员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并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账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

    (四)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    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转自厦门海关发布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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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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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启航,隶属于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是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行业领先的通关服务商,立足通关、仓储与运输服务,致力打造全球物流综合服务平台,涵盖综合物流、大宗商品通关、国际展会物流、船舶通关代理及关务咨询等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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