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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一列中欧(厦门)班列从厦门国际物流港铁路监管场所驶出,即将从满洲里口岸出境,发往白俄罗斯明斯克,其载有的一柜人造花采取“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铁路快通”)监管模式办理通关手续。这是我省中欧班列出口货物首次通过“铁路快通”模式出境,标志着此项新政在我省正式落地。
按照原有监管模式,中欧(厦门)班列出口货物在厦门报关放行后,还需要办理转关手续继续发往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审核、放行、核销。
为进一步提高中欧(厦门)班列通关效率,厦门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工作部署,创新运用“铁路快通”监管模式。依托该模式,厦门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如有数据差错可第一时间在厦门完成修改,实现“口岸线前移”,提高舱单数据精准度和处理效率。
为保障新模式顺利落地,厦门外代报关行全力配合厦门海关、班列运营平台、铁路部门和铁路监管作业场所理顺业务流程,及时解决探索新模式过程中碰到的各种疑难点,最终确保了货物顺利装车出运。
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
铁路进出境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简称“铁路快通模式”,是海关总署为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运输效率和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支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企业无需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1、扩大适用范围:由“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扩大至包括中老、中越等班列在内的国际铁路联运班列。
2、优化适用主体:铁路快通业务申请主体由“铁路运营企业”调整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
载运、到货、运抵等电子数据传输主体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调整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
3、优化铁路快通申请时限:进境:由“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调整为“在理货报告传输前”;
出境:由“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调整为“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前”。
4、优化业务流程:
新增“单一窗口”为申报路径。
简化数据项,减少“进出境快速通关运营企业提前告知数据项”,融入铁路快通申请和舱单传输环节中。
明确铁路快通模式下的舱单归并、分票和舱单修改操作可向指运/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
明确进出境途中因故需要破封整理、更换集装箱情况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
图文部分来源:厦门日报、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