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指导各地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港口的快速发展,港口危险货物的吞吐量和仓储量越来越大、品种越来越多,安全管理压力日益加大。特别是深刻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训,经全面梳理危险品管理法规,认真查找和分析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发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同时,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交通运输部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再次全面修订了《规定》。
《规定》征求了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部又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后,已于2017年8月29日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规定》共八章88条,分别为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人资质、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此次修订主要从完善管理职责、调整许可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与安全监管制度,并着重加强了安全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是保障港口安全的关键,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重大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新《规定》精神,举办专题培训班,加大宣贯力度,使一线监管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知法守法。要以《规定》出台为契机,结合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深化港口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加快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体制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双重预防控制和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和标准规范,全面从严从实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细化要求,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资料来源于福建海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