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办理远洋渔船进口岸手续提交材料“货物申报单”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