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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上线新模块,事关这项惠企政策→

“单一窗口”上线新模块,事关这项惠企政策→ 广州单一窗口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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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2024年第36号公告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企业管理”项下

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


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

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

及相关材料等

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什么是
主动披露?

海关主动披露是一项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作为一项惠企政策,主动披露为外贸企业提供了自查自纠、守法便利通道,允许主动纠错,鼓励自愿合规,持续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2023年10月,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27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三)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 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1000万元以下的;

2.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当月最后一日24点后3个自然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且影响统计人民币总值500万元以下的。

(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八)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点击阅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文,了解更多信息,下载相关附件。






来源

海关总署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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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一窗口
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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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单一窗口 实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向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次性申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信息数据、实施职能管理,执法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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