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三个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所谓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享有仲裁权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即使争议主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也不可能接受。
所谓仲裁请求,是仲裁申请人通过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所提出的权利主张,应当具体明确。所谓事实和理由就是仲裁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
当事人申请的仲裁事项应当属于法律许可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仲裁法》已明确划定了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当事人的申请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此外,仲裁申请人还应向达成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否则申请不会得到受理。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即可提出正式的仲裁申请。

朱景芳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