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栏目火爆来袭——擎天财税每周速递!针对用户关心的财税热点问题及最新出口退税政策等,擎天全税通的老师们将定期录制热点问题解答视频。本期我们进12月税收优惠倒计时事项提醒。
文字版
01
税收优惠倒计时事项提醒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
政策概要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概要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事项提醒
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可计算加计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3)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5)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注意事项提醒
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可计算加计的进项税额,既不限于接受四项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包括农产品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3)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5)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概要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或预征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概要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或预征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
(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提醒
1)适用5%征收率的增值税项目不能享受该政策。
2)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时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界定,而不是开具发票时间。
3)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是开具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0%税率。若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外贸企业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若想符合条件申报退税,必须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结合业务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取得3%税率的专票则按照3%进行退税,若取得1%税率的专票则按照1%进行退税。
注意事项提醒
1)适用5%征收率的增值税项目不能享受该政策。
2)判断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时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界定,而不是开具发票时间。
3)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是开具税率为“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0%税率。若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外贸企业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若想符合条件申报退税,必须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结合业务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取得3%税率的专票则按照3%进行退税,若取得1%税率的专票则按照1%进行退税。
政策依据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依据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概要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要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提醒
1)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应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3个指标进行判断,并且需同时满足3个指标条件的要求。
3)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每个指标具有不同的口径标准,无论是季度还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因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填写。
4)享受优惠政策之后应将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留存备案。
注意事项提醒
1)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该政策,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2)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应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3个指标进行判断,并且需同时满足3个指标条件的要求。
3)季度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每个指标具有不同的口径标准,无论是季度还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因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真实、准确的填写。
4)享受优惠政策之后应将相关证明资料进行留存备案。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四、中小微企业购进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政策概要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概要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提醒
1)此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判断条件不同,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享受税前扣除时对设备器具的购置时点有一定的要求,并且根据取得的方式要求不同,假如2022年以货币形式购进价值为500万以上的设备,若想享受该政策,必须取得2022年开具的发票。
3)购置设备器具满足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本年度是否享受,若选择不享受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4)若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必然会就会产生税会处理的时间性差异,便于以后年度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建议做好台账管理。
5)若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应注意相关购进发票、固定资产明细账等资料的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提醒
1)此中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判断条件不同,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享受税前扣除时对设备器具的购置时点有一定的要求,并且根据取得的方式要求不同,假如2022年以货币形式购进价值为500万以上的设备,若想享受该政策,必须取得2022年开具的发票。
3)购置设备器具满足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本年度是否享受,若选择不享受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4)若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必然会就会产生税会处理的时间性差异,便于以后年度进行税会差异调整,建议做好台账管理。
5)若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应注意相关购进发票、固定资产明细账等资料的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依据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100%加计扣除
政策概要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概要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提醒
1)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为主,一般有效期为三年,主要是在有效期内证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三不限”:不限最低折旧年限,不限用于研发活动,不限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
3)与其他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相比,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可享受一次性全额扣除,还可以税前100%加计扣除,并且,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
4)若企业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可以在四季度预缴或者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若选择不享受,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注意事项提醒
1)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为主,一般有效期为三年,主要是在有效期内证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新购进的器具、设备,“三不限”:不限最低折旧年限,不限用于研发活动,不限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
3)与其他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相比,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可享受一次性全额扣除,还可以税前100%加计扣除,并且,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
4)若企业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可以在四季度预缴或者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若选择不享受,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概要

政策概要

注意事项提醒
1)对于企业行业(除6大负面清单行业、制造业、科小)享受2022年研发费用扣除政策时,应注意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不同。
2)除了关注加计扣除比例不同之外,还应关注前三季度与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归集和计算,四季度研发费用计算方法: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比例法”——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建立辅助台账,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才可享受加计扣除。
4)选择享受优惠政策后,应将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提醒
1)对于企业行业(除6大负面清单行业、制造业、科小)享受2022年研发费用扣除政策时,应注意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不同。
2)除了关注加计扣除比例不同之外,还应关注前三季度与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归集和计算,四季度研发费用计算方法: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比例法”——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应分别核算,建立辅助台账,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才可享受加计扣除。
4)选择享受优惠政策后,应将相关资料进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政策依据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政策概要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概要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提醒
1)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参照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全额返还≠不缴纳,即先税务征收,总工会后续返还。
3)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工会组织,应进行单独核算,属于专款专用。
4)该笔返还属于补贴性质,无需缴纳增值税,符合补贴收入管理条件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提醒
1)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参照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2)全额返还≠不缴纳,即先税务征收,总工会后续返还。
3)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工会组织,应进行单独核算,属于专款专用。
4)该笔返还属于补贴性质,无需缴纳增值税,符合补贴收入管理条件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政策概要

政策概要

注意事项提醒
1)该政策“在职职工人数”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从业人数”口径稍有不同,
“在职职工人数”包括:
①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③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要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注意事项提醒
1)该政策“在职职工人数”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从业人数”口径稍有不同,
“在职职工人数”包括:
①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②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③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要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未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