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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公告
2021年第349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決定對青島LRX工貿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3702820610722865,注冊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通濟街道辦事處XXX村XX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青稅稽三處〔2021〕744号)予以公告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内容如下:
我局對你單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2015年2月至9月期間,你單位在無實際貨物銷售的情況下,實際控制人金SJ通過崔某的介紹,從邳州DP紡織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張,金額256153.84元,稅額43546.16元;從徐州FY紡織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張,金額777029.59元,稅額135095.01元。以上稅額合計178641.17元,均已申報抵扣。根據《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蘇0382刑初156号)判決内容,你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你單位定性爲偷稅,偷稅金額123475.4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号)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處騙取出口退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9〕122号)規定,對你單位定性爲騙稅,騙稅金額85449.43元。檢查組無法與你單位相關人員取得聯系,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即墨區稅務局2021年3月26日出具《企業走逃(失聯)證明》。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僞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國稅發〔1996〕210号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号)的規定,你單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虛開稅額175641.17元。因你單位已于2016年11月4日補繳稅款70000.00元,已于2017年2月25日補繳稅款105600.00元,故你單位應補繳2015年9月增值稅41.17元。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2〕39号文)第七條、《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範稅收風險若幹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3〕112号)、《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的規定,對上述發票涉及的出口貨物視同内銷貨物征稅,經計算應補繳2015年12月增值稅69954.2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一、二條規定,應補繳2015年2月城市維護建設稅2785.70 元,2015年7月城市維護建設稅2452.41 元,2015年9月城市維護建設稅1075.32 元,2015年12月城市維護建設稅4896.79 元。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條和國務院發明電(1994)2号《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規定,應補繳2015年2月教育費附加1193.87 元,2015年7月教育費附加1051.03 元,2015年9月教育費附加460.85 元,2015年12月教育費附加2098.63 元。
根據《财政部關于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綜[2010]98号)第一條、第二條和《關于印發〈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财綜[2010]162号)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應補繳2015年2月地方教育費附加795.91 元,2015年7月地方教育費附加700.69 元,2015年9月地方教育費附加307.23 元,2015年12月地方教育費附加1399.08 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号 )的規定,對你單位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按5%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經計算應補繳2015年企業所得稅26970.2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征增值稅定額滞納金25684.74元;對其餘需補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從稅款滞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滞納金。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到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将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上述《稅務處理決定書》即依法視爲送達。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
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金SJ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8-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82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XXXX村XXX路。
诉讼代表人HN,女,1979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人金SJ,女,19XX年X月X日生,朝鲜族,高中文化,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2016年11月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金SJ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韩娜、被告人金SJ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9月,被告单位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与邳州DP纺织有限公司、徐州FY纺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被告人金SJ作为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抵扣税款,通过崔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从邳州DP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货物金额人民币256153.84元,税款数额人民币43546.16元;从徐州FY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货物金额人民币777029.59元,税款数额人民币135095.01元,以上税款数额合计人民币178641.17元均在税务机关报税后予以抵扣。
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金SJ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并退缴税款175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金SJ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同案人花某、顾某、崔某等人的供述,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退缴凭证、抵扣凭证、情况说明,企业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金SJ作为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并决定实施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SJ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与被告单位均具有自首情节,结合退缴税款情节,对其和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金SJ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考察,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青岛LRX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罚金已缴纳,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金SJ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