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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境外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该如何判断呢?
答:通常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那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呢?
政策对“在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是: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那是只要购买方在境内,就一定属于在境内销售吗?
有一种特殊情形: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就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了。
所以,企业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分析判断境外企业是否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一般可以从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出发,结合服务的发生地、使用地等与服务相关的各个环节是否均在境外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判断业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购买方需要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提示: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不征收附加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作为购买方为境外企业或个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准予抵扣的前提是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合规性与资料的完整性: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完税凭证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且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完税凭证不符合要求或者资料不齐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若以上资料都符合要求就一定可以抵扣了吗?我们还需要关注进项税额是否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所以,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要根据扣税凭证的合规、资料的完整以及是否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综合确认,缺一不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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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境外佣金除了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还会涉及到其他税种吗?
答:根据境外主体不同会涉及到企税与个税,所得税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是否属于境内所得:通常根据劳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进行判断;
企业所得税:若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的劳务而收取的佣金,不属于境内所得,境内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需要区分企业或个人的居民身份:
企业所得税:若根据业务判断属于企业境内所得,需要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10%税率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若根据业务判断属于个人境内所得,企业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居民身份不同代扣代缴计算方法不同,所以需要进行区分。
企业支付境外佣金企税税前扣除需要关注哪些事项呢?
答:
①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税前扣除限额:企业支付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限额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③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且留存银行付款单据、合同协议等作为佐证材料。
企业需要综合关注境外主体是否具有经营资质、是否签订合同、不同主体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超扣除限额部分是否纳税调整以及资料留存的完整性。若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无法税前扣除,增加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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